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寺

個人資料處理暨使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茲同意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寺(以下簡稱「福智寺」),因辦理與其設立宗旨相關之業務(以下稱「相關業務」),需蒐集、處理及使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本人充分瞭解並同意以下為福智寺蒐集、處理、使用及保護本人個人資訊之方式:

一、個人資料適用範圍:

福智寺為辦理相關業務,得於必要範圍內取得本人之個人資料,使用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上課點名、學員登錄及驗證、服務及活動訊息通知、活動報名等用途,及福智寺其他隱私權保護政策所規範之使用方式。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及使用:

(一)依前項所述,本人同意提供予福智寺以下個人資料:姓名、身分字號、出生年月日、學經歷、服務單位/就讀學校、職稱、聯絡方式(電話、通訊/戶籍地址及e-mail)、背景介紹等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二)本人瞭解得依本人意願決定是否提供福智寺相關個人資料,惟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整時,福智寺得拒絕提供必要之服務。

(三)本人所提供之資料,僅在法令許可之範圍下,及相關業務範圍內暨本人及第三條所定之期間,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存於福智寺,提供予福智寺使用。及因上述目的之作業所需要時,得由福智寺委託之第三方於上述條件下作為處理及使用。

(四)福智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事者,於蒐集及使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時,得免告知本人:

1.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2.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3.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4.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5.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三、個人資料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利用方式:

(一)使用期限:本人同意福智寺得使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之期間自本同意書簽署之當日起,至特定目的消失後十五年為止。

(二)使用地區:本人之個人資料將於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及國際間作利用。

(三)使用對象: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限於福智寺及其所屬福智團體之相關法人,於相關必要之服務範圍內,非以營利目的之利用,福智寺並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予以保護。

(四)使用方式:本人之個人資料僅在法令許可及本人同意使用之範圍,及同意使用之期間內,於特定目的範圍內,非以營利目的之處理與使用。

四、本人之權益事項:

福智寺於使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時,本人得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向福智寺就本人之資料作以下請求: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製給複製本。
(三)補充或更正。
(四)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刪除。

本人已確實詳閱並瞭解上述之內容,同意本福智寺以上述方式蒐集、處理及非以營利目的之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將本人個人資料建檔。

此致 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寺

 

保密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茲因擔任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寺(以下簡稱「福智寺」)之傳心委員,於執行傳心委員之職務或受福智寺之委託執行其他事務時 應對其負相關保密責任,特立切結書如下:

一、本人於執行傳心委員相關事務所知悉或持有福智寺之相關募款資訊、捐款者 個人資料、捐款資料、關懷資訊等敏感資訊皆應負保密義務,未經福智寺同意, 不得揭露與任何第三人,並不得為本人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

二、本人因執行傳心委員業務而獲知前項資料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件或宣傳品, 其所有權皆屬福智寺所有,未經福智寺同意,不得作為該特定業務以外之利用, 或散播、公開或交付其他第三人。

三、本人就此保密同意書所負之相關責任,於終止擔任傳心委員或受福智寺委託 執行之事務終止後仍繼續有效,如有違反本同意書所承諾之事項,造成福智受到 傷害或損失,本人願負應有之責任。

此致 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