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14 年度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
共同注意事項及隱私權政策

※共同注意事項:113.8修正

  1. 適用對象: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 113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但畢業當學年度就讀教育部核定「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者,因有相關補助及就學與就業配套方案,不得申請本方案。
  2. 欲轉換為「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或「青年體驗學習計畫」者,應於申請方案當年度之 7 月 31 日前,提出轉換計畫申請書,經教育部、勞動部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審查通過後,參與就業媒合或執行計畫;前述轉換計畫以 1 次為限。
  3. 青年參與方案期程為 2 或 3 年,如中途退出或變更參與期程須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期程申請者,應於第 1 次依該計畫媒合就業,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算 2 年內提出申請,或應於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審查通過通知青年計畫執行起始日起算 2 年內提出申請;前項變更參與期程以 1 次為限。
  4. 青年於方案期間不得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含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但自第 2 年起,青年可於徵得雇主同意後,僅可報考就讀大專校院進修學制,或參加「大學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彈性修業試辦方案」。青年於計畫期間內若有違反上述進修規定,經查證屬實者,違反期間不予補助;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屆時改善者,視同退出本方案。
  5. 就學配套及完成計畫資格認定以「日」方式計算,2 年計畫者,至少應累計 600 日以上;3 年計畫者,至少應累計 900 日以上(「青年體驗學習計畫」青年並須完成雙週誌應填篇數、依限提出成果報告)。其中就學配套計算至入學當年度 9 月 16 日止。如青年提出變更計畫期程申請並經審查通過,以審查通過後之計畫期程為報名及入學資格認定;本方案參與青年得報名或申請上述各就學管道,以各 1 次為限,且應於完成方案之日起 2 年內報名或申請。
  6. 執行計劃期間應尊重性別多元、個別差異及他人與自己之身體自主,避免以不受歡迎之言詞、行為,騷擾或侵害他人;並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及「青年儲蓄帳戶」

  1. 青年需經學校初審、教育部複審後推薦予勞動部辦理就業媒合,並於當年度 8 月 31 日前經雇主面試甄選及同意錄用後,始得參加「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並設置「青年儲蓄帳戶」。
  2. 青年應登錄台灣就業通成為會員,完成線上工作風格測評,並於上工前完成勞動部辦理之職前講習課程。
  3. 教育部及勞動部「未委託或授權任何人力仲介公司、協會、大專校院等辦理就業媒合」,「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將由勞動部各分署之就業服務員協助青年媒合,並請青年參加分署所辦理之就業媒合活動,相關就業媒合活動資訊可至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網站查詢。
  4. 就學與就業皆屬青年個人意願,方案沒有限制必須就讀特定學分班,或於特定企業工作,始得正式加入「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5. 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以下簡稱加保日)起,每滿 30 日為 1 個月,由教育部與勞動部分別補助「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以及「穩定就業津貼」新臺幣各 5,000 元,其中勞動部補助之「穩定就業津貼」需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至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網站申請,始得核發。
  6. 上述依規定同意核發之「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及「穩定就業津貼」係按青年實際受僱期間計算,未滿 1 個月之部分,按每月 30 日比率計算,按季撥款至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協辦金融機構所設帳戶。
  7. 青年經教育部推薦參加「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後,即同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其勞工保險相關資料,據以依規定核算相關補助金額。
  8. 青年於「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就業期間,應於受僱加保日起 15 日內及離職退保日起 15 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於離職退保日起 15 日內親自或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媒合服務,每年轉職以 1 次為限。未依限通知或經媒合仍未能於離職日起 60 日內再次就業者,視同退出本計畫。
  9. 青年於參加「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期間,通訊方式如有變更,應通知教育部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青年專屬就業服務人員。
  10. 青年進入職場後,應接受職場導師依核定訓練計畫所提供之指導,及於教育部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填報系統填寫雙週誌,並配合相關訪視作業、訓練成效評估及就業追蹤等事項。
  11. 青年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者,或有不實申請者,不得參與本計畫,且不予發給本計畫相關補助。
  12. 青年於「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就業期間,不得同時領取與「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性質相同之相關補助或獎勵金。
  13. 青年於「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所定期間就業期滿後,經教育部及勞動部共同審查通過後,以1次提領為原則,匯入個人指定帳戶。因故未於期滿結束後 3 年內向教育部及勞動部申請領取,經教育部及勞動部依程序通知後,得先解繳國庫。
  14. 青年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違反領航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不予補助。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參加本方案之資格。

「青年體驗學習計畫」

  1. 無論青年為自行研提或參考運用教育部青年署提供之管道資源研提體驗學習企劃內容,青年將自行與相關組織人員聯繫洽談,並自行處理執行過程中之保險、交通等相關事宜。
  2. 青年於企劃執行前將辦理保險並提供保險單予教育部青年署備查,且於企劃執行期間自行負責安全問題。教育部青年署得於現有預算項目下,酌予補助保險、交通、住宿及出國手續費等執行企劃所需經費(補助每執行滿一年最高 6 萬元為限之經費)。
  3. 青年於企劃執行期間將與親友、青年署保持聯繫,並於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填報系統填寫雙週誌,記錄及分享學習體驗的心得,以雙週紀錄1篇為原則。
  4. 青年保證提供之企劃及成果報告所載內容屬實且為自行規劃撰寫,並將恪遵本同意書規範;所載內容如有不實,將自負法律連帶責任,並同意教育部青年署有權取消核發證明書。
  5. 青年執行企劃所完成之著作,於非營利用途範圍內無償授權予教育部青年署,不限次數、年限、地區、方式、媒體、載體及無償利用,並同意對教育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且同意教育部青年署為推動相關業務需要,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青年授權內容為非專屬授權,仍擁有執行企劃所完成之著作之著作權。青年擔保就本件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件著作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6. 執行企劃所完成之著作若有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7. 本計畫無「青年儲蓄帳戶」經費補助。
  8. 如青年未依本計畫規定或未依所提企劃執行,或未定期填報雙週誌,每年度未定期回報期間達二個月,則視同放棄參與本計畫,教育部青年署得取消青年參與本計畫資格並不予核發相關證明書,如青年具役男身分,則另函知內政部役政署取消暫緩徵兵處理。如青年事前告知變更企劃經教育部青年署同意或有不可抗力因素則不在此限。

※隱私權政策:11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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