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用戶許可協議​fedex 開發者門戶 例如,這種濫用行為可以是在同等交易的情況下對商業夥伴適用不同的條件,使他們處於競爭劣勢,或者直接或間接規定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 2020 年 12 月 15 日,委員會發布了《數字服務法》提案 (78) 和《數字市場法》提案 (79)。 《數字服務法》旨在更新和擴展歐盟電子商務和平台的規則,而《數字市場法》旨在為所謂的“看門人”運營的某些服務引入額外義務(80)。 本文件中描述的意見並不預先判斷可能在法院代表的歐盟委員會的立場。 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具有一般性,並非針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 歐盟委員會或代表歐盟委員會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對以下信息的進一步使用負責。 會計服務 如果您對任何联邦快遞技術不滿意,您唯一的補救措施是停止使用該應用程序和/或此類聯邦快遞技術。 您同意,如果您出於任何原因對您訪問或使用(或無法訪問或使用)應用程序或 FedEx 技術不滿意,則本協議本節中規定的補救措施將是您的唯一補救措施應用程序或FedEx技術)。 通過使用 FedEx® 電子商業文件,您授權 FedEx 使用電子文件而不是紙質文件運輸您的國際貨件,包括但不限於適當的商業發票、形式發票和出口原產地證書。 由於影響結果的因素很多,FMC 產品的銷售條件是客戶自行進行測試以確定產品是否適合用途。 鑑於與普通消費者的一般類別的偏差,“特定消費者群體”必須具有充分的可識別性、範圍有限且同質性。 如果無法確定特定群體,則評估應側重於一般平均消費者基準。 《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第 four 條規定的合法性測試適用於企業對企業和企業對消費者的交易,範圍​​相當廣泛,涵蓋了不正當競爭的某些方面(例如商標貶低)。 因此,《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了企業對消費者交易的此類審查條件,或對企業對企業交易中的交易者(主要是競爭對手)施加了額外要求。 本案的相關要點在於,經銷商並未將最終價格標明為銷售價格,即在汽車廣告中單獨標明的包含強製附加費用的價格。 公司設立 因此,《定價指令》第2 條將銷售價格定義為商品的最終價格,包括增值稅和所有其他稅費,但並不妨礙《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7(4)(c) 條的適用。 特別是,貿易商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要求,即購買邀請應包含有關可能無法合理提前計算的額外費用的信息。 最後,由於消費者在購買房地產時做出的決定的重要性和獨特性,交易者必須特別注意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的信息要求。 在《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的背景下,法院強調了家庭住宅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434)。 未標明每個預裝軟件的價格並不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4)(a) 條和第 7 條含義內的欺騙性商業行為。 委員會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在金融服務和房地產領域的應用的研究 (423) 表明,該例外被成員國廣泛使用。 研究表明,這些附加規則大部分由特定部門的合同前和合同信息義務組成(424)。 它還發現,大量禁令主要涉及直銷和促銷做法 (425) 或利用脆弱性 (426) 或防止利益衝突 (427) 的做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和第 7(4)(a) 條所指的航空航班的“基本特徵”必須包括停頓、航班目的地的準確指示以及預計飛行時間。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過有關欺騙行為(特別是第 6(1)(b) 條)和侵略性商業行為(第 eight 台北的會計師 條和第 9 條)的規定來解決這些行為。 由於本公告反映了撰寫本文時當前的專業立場,因此其中包含的指南可能需要稍後進行修改。 工商登記 電子商務指令(77)適用於與信息社會相關的服務,通常包括網站和在線平台運營商提供的、使消費者能夠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服務。 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 (72) 規範企業對企業 (B2B) 關係。 然而,其關於比較廣告的規則仍然需要根據完全協調的標准進行一般審查,以確定比較廣告在企業對消費者交易中是否也合法(73)。 會計服務 本指令適用於工商企業在執行與產品相關的商業交易之前、之後以及執行期間針對消費者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本網站作為信息服務向工業客戶、產品製造商和其他相關方提供。 如果註冊和查詢代表對服務的不當或不公平使用,公司保留拒絕註冊和查詢的權利。 一家國家法院認定,通知違約客戶他的名字將作為未付款客戶在當地媒體上公佈,構成一種侵略性商業行為 (129)。 追債活動應被視為售後商業行為,因為追債活動與產品的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 沒有客觀理由根據交易者是否通過專業機構外包收債來區分估值。 貿易商在提出道德和企業社會責任主張時也應謹慎,這可能涵蓋貿易商經營方法的各個方面,例如工作條件、動物福利、慈善捐款等。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通過將社會、環境、道德和消費者考慮納入其業務運營和核心戰略,對其對社會的影響承擔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看似在向其他消費者銷售產品,但實際上這些個人本身是代表貿易商或商家行事(“變相”企業對消費者銷售)。 因此,為了確定罰款金額,國家當局可以使用做出製裁決定時(即上一營業年度)可用的最新年度銷售數據。 會計師事務所 TFEU​​ 第101(1)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達成具有妨礙內部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協議、企業協會做出的決定以及一致行動,例如固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其他商業條件。 指令 (82) 的 2018 年修訂版將其中一些規則擴展到視頻共享平台(第 28b 條)。 這些平台必須遵守第九條第(一)款對其分發、銷售或自行組織的商業視聽傳播的要求,並對其不分發、銷售或組織的商業視聽傳播採取適當措施。 修訂後的指令還包括視頻共享平台上視聽商業傳播的發布要求。 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視頻共享平台服務定義的實際應用的指南(83)。 第二個要素是針對包括在線平台在內的貿易商而言,他們在社交媒體上提供消費者評論或推薦並歪曲它們,例如僅徵求和發布正面評論並撤回負面評論。 提供足夠的措施和資源來調查有關可疑評論的投訴,包括受評論影響的商家證明該評論不是由實際使用或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的。 如果交易者不是通過打字而是通過口頭命令(“數字助理”)在電子界面上進行搜索,則提供信息的義務也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該信息還必須在交易者的網站/應用程序“電子界面的特定部分”上提供。 記帳士 關於信息內容,平台必須提供決定產品排名的主要參數的“一般”信息,以及這些參數與其他參數相比的“相對重要性”。 如果一個平台允許消費者一起購買產品,從而獲得更好的價格(“集體購買”平台),那麼他們必須清楚地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特點和價格以及賣家的信息。 首先,團購後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不能比平時價格下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差,除非明確告知消費者這一點。 成員國還必須確定補救措施的具體效果,例如,終止合同的補救措施是否導致合同訂立無效(雙方有義務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或僅終止合同。 如果尊重合規性和有效執行的原則並確保指令的有效執行,則其未來的影響。 E) 點中定義的條件適用於同一侵權行為發生在多個成員國的情況。 僅當可通過《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建立的合作機制獲得其他成員國對同一侵權行為實施的製裁信息時,該規定才適用。 數據管理,包括個人數據的收集和存儲,必須公平合法。 會計師 公平數據管理的一方面是數據主體接收相關信息,包括數據管理的目的,同時考慮到數據收集的具體情況。 公平合法地處理個人數據需要遵守數據保護原則,並且合法數據處理的六個理由中至少之一適用於數據處理活動(參見《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第 6 條第(1)款)。 另一種情況是數據控制者根據歐盟或成員國法律有義務處理數據(例如,了解客戶的義務)。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根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fifty one 條第 1 款,該規定適用於成員國適用歐盟法律,也適用於成員國執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規定。 除其他外,該憲章還包含有關保護個人數據(第8 條)、兒童權利(第24 條)、消費者保護(第38 條)以及獲得有效補救和公平審判的權利(第47 條)的規定。 法院認為,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合同條款中有關貸款總價的此類錯誤信息如果實際上或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屬於“誤導”。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合同條款中的不正確信息實際上或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們本來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該信息被視為“誤導”。 金融服務產品通常難以理解,並且可能帶來重大經濟風險,因此交易者必須特別注意按照這些交易活動領域的專業人士合理預期的專業知識和謹慎標準行事。 2021 年,消費者保護機構因在 Covid-19 大流行背景下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對 3 台北的會計師 家航空公司處以總計 840 萬歐元的罰款。 在旅行限制解除期間,由於突發衛生事件,航空公司繼續取消航班並發放代金券,而不是向乘客提供退款,被認為違反了專業護理規則。 當局還發現,航空公司提供了誤導性信息並做出了欺騙性遺漏,包括使用鼓勵或強迫消費者選擇代金券而不是現金退款的程序。 一些被罰款的航空公司還被發現對代金券持有者設置了額外的障礙,例如要求他們撥打電話號碼才能兌換代金券 (412)。 關於投訴處理,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7(4)(d)條,消費者必須明確如果有疑問或投訴可以聯繫誰。 關於價格指示的指令 98/6/EC 是管轄指令,因為它規範了適用於銷售報價和廣告中產品售價指示的具體方面。 此外,《消費者權利指令》第5(1)(g) 和(h) 條以及第6(1)(r) 和s) 條要求商家告知消費者有關成癮情況,從而幫助消費者提前識別成癮情況。 在簽訂合同之前,確定商品與數字元素、數字內容和數字服務的功能、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最後,《領土內容限制條例》第 three 條確保無論客戶的國籍、居住地或營業地點如何,都可以訪問電子界面(包括應用程序商店)(392)。 遊戲可能包含遊戲內促銷和廣告,這會增加隱藏營銷的風險,並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 條和第7 條規定的欺騙行為,除非商業元素足夠清晰且可與遊戲區分開來。 會計服務 披露必須考慮營銷發生的媒介,包括背景、展示、時間、持續時間、語言和目標受眾。 操縱行為可能包括在視覺上模糊重要信息或確定促進特定選項的順序(例如,一個按鈕清晰可見,而另一個按鈕隱藏;一條路徑很長,另一條路徑較短),以及使用問題和模棱兩可的語言進行欺騙。 此類做法可能會導致信息難以理解或含糊不清,從而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6 條規定的欺騙性活動,或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7 條規定的欺騙性遺漏。 此外,利用情感勸阻用戶做出某種選擇(例如“強化”消費者感到內疚)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8 條規定的攻擊性行為,因為它利用不允許的影響力來扭曲消費者的決定-製作。 電子商務指令第 15(1) 條還禁止成員國對此類託管提供商施加監控存儲信息或積極參與事實調查的一般義務。 由於信用卡購買過程中缺乏明確的信息,可能會導致經常性支付的實際成本隱藏或小字等問題,委員會和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於 2021 年採取了行動 (221)。 這些系統不是由信用卡公司運營的,但他們有義務相應地通知客戶。 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輸入信用卡詳細信息的付款窗口通常是一次性付款金額,而不是定期訂閱。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支付服務指令》,必須告知消費者每筆支付交易的具體金額,包括經常性交易。 一家國家法院認定,某貿易商以模糊、含糊和難以理解的方式向消費者告知其權利,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 法院認為,該文本包含許多不適用於涉案合同的條款,並且提供政府法令全文並不構成使人們清楚、準確地了解有關撤銷合同權利的條件的信息。 台北會計師 零售商或在線市場在銷售中使用品牌名稱作為關鍵詞的做法如果誤導了實際提供產品的零售商的身份,則可能會誤導消費者。 當顯示的結果可能會誤導或混淆消費者對商品性質的認識時,應考慮《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其中第6(1)(a) 條和第6(2)(a) 條。 產品消費者關於競爭對手的產品、商標、品牌名稱或其他顯著特徵的信息。 使用商標品牌作為關鍵字銷售假冒產品的公司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 9 點。 兩個文書互補性的另一個例子涉及 UCP 指令附件一第 21 和 29 點所禁止的“主動銷售”做法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