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03 (34)
最終用戶許可協議fedex 開發者門戶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8(5) 條還對隱性營銷的一個特殊方面進行了規定。 歐洲法院在 Bankia 案 (65) 的判決中回顧,根據《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審查合同條款公平性的國家法院,甚至可以依職權評估商業合同條款的不公平性。 為了促進貿易商正確申報其身份,《消費者權利指令》6a。 公司登記 第十二條第(一)項還規定,網絡市場服務提供者必須警示消費者,如果第三方銷售者聲明其不是經營者,則其不能行使消費者權利。 如果標的資產的發行人屬於同一集團,則必須在股本證券登記文件或(如適用)股本證券二次發行登記文件或成長型公司的歐盟登記文件中提供有關發行人的信息對於股本證券規定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b) 條涵蓋了這種情況。 聲明還必須清楚、明確地說明它們所指的是產品或其生命週期的哪個方面(308)。 如果貿易商僅強調產品對環境的眾多影響之一來提出環境聲明,則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或第 7 條,該聲明可能具有誤導性。 會計 對於通過郵政和其他印刷廣告進行的營銷,歐盟沒有類似的部門規則。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的第 26 點,對它們進行了詳盡的監管。 因此,禁止任何類型的無地址印刷廣告的國家規定超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完全統一規定,除非消費者事先同意(選擇加入)。
如果讀者沒有幸運地中獎,幸運輪旁邊會出現一個鏈接,鼓勵讀者“查看門票”。 在同樣的情況下,虛擬頭像鼓勵讀者“點擊這裡買票”。 據國家當局稱,這是直接邀請購買,特別是因為可以通過鏈接購買門票。 國家當局還認為AR內容和廣告是針對兒童的,並發佈在針對兒童的漫畫書中(267)。 消費者知道付費產品的獨立價格,該價格不會根據是否附帶免費產品而改變。 因此,商家不能對標記為“免費”的產品收取包裝費、裝卸費或管理費。 當商家提供“免費”優惠時,他們還必須在所有材料中明確說明上述不可避免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禁止基於傳銷的促銷系統[...]基於三個眾所周知的條件。
商家還有義務向旅客告知可選或強制保險,涵蓋旅客取消行程的費用,以及發生事故、疾病或死亡時提供的援助費用。 當消費者從家用計算機訪問零售商的網站時,可以通過計算機的 IP 地址或其他方式來識別被歸類為“具有較高購買力”的消費者。 例如,向該消費者提供的價格可能比向新消費者或“購買力較低”的消費者提供的價格平均高 10%。 經銷商可以看出,由於個人生活中的事件,這名青少年的情緒很脆弱。 然後,它利用這些信息向當時的青少年投放基於情感的廣告。 “推薦”一詞應廣義解釋為包括與虛假關注者、反應和觀點相關的做法。 如果法律已禁止使用某些物質,則貿易商不能聲稱產品不含此類物質。 會計師 經銷商謊稱國家環境機構、部門或消費者保護組織認可汽車製造商的行為準則。 目前尚不清楚一項聲明是否適用於整個產品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組件,或適用於公司的整體環境績效或僅適用於某些活動,或適用於哪種環境影響或過程。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一般利益主張(沒有進一步說明)可能是合理的。 法院在審查石油產品廣告時指出,產品名稱中“環境”和“加”這兩個詞的組合使用給人留下了該產品具有一定環境效益的印象,儘管化石石油總是損害環境。 對此,法院認為產品名稱中不能含有“環境”一詞(306)。
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在出現問題時如何投訴的明確說明,例如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號碼。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9(d) 條通常通過防止貿易商阻礙合同變更或撤銷來降低消費者的依賴風險。 為了評估某種做法是否具有侵略性,它要求“[考慮]當消費者希望行使其合同權利(包括終止合同或轉而使用合同的權利)時,貿易商施加的任何嚴重或不成比例的非合同障礙。 必須向消費者明確傳達隨機付費內容(例如戰利品箱、卡包、幸運輪)的存在,包括隨機物品的概率。 例如,戰利品盒/驚喜盒是遊戲內內容,通常包含與遊戲相關的隨機物品(例如武器、皮膚、遊戲內貨幣、進度選項)(378)。 工商登記 遊戲內戰利品盒的銷售必須符合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有關產品價格和基本功能的信息要求。 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言,意見領袖有資格成為“交易者”,或者“代表交易者或為交易者的利益行事”的人。 經常在社交媒體帳戶上向消費者做廣告的個人可能有資格成為“營銷人員”,無論他們的追隨者有多少。 確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請參見2.2節“商戶”的概念。 商業溝通中的清晰義務適用於貿易商,無論他們是否是產品銷售商(357)。
主管機關為核准招股說明書或核准通用登記文件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主管機關為保護投資者必要時,得除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另適用其他標準,檢查招股說明書草稿資料之完整性、理解性及一致性。 (5)個人摘要必須包含本規定附件23中提到的信息。 對於股票發行的存款證,證券登記冊包含附件 13 工商登記 中提到的信息。 在評估第七條第(一)和(三)款含義內的誤導性遺漏時,必須考慮進行實踐的背景要求,即使這些要求沒有包含在國家法規中,而僅在國家法規中包含。 該指令違反了全國范圍內禁止有獎金銷售的禁令,該禁令的目的之一是保護消費者。
“我們計劃在這裡創建一個工業園區,為倍福自動化以及我們不斷發展的獨家子公司 Smyczek 和 Schirmer 的進一步擴張提供空間,”他繼續說道。 未來十年,我們將在這裡創造至少 1,000 個就業崗位。 您還可以向您居住國的數據保護機構或愛爾蘭的數據保護委員會 (DPC) 提出投訴,該委員會是 NCH 台北會計事務所 在 EEA 指定的主要監管機構。 除非法律要求,我們絕不會與想要將您的個人信息用於其自身目的的第三方共享,並且我們絕不會出售您的個人信息。 作為全球公司集團的一部分,NCH 可能會將您的個人數據轉移或披露給位於歐洲經濟區 (EEA)、英國 (UK) 或美國的 NCH 集團內的另一家公司/子公司。
該指令還適用於涉及使用算法、自動決策和人工智能(AI)等技術的實踐和產品。 這包括商家在廣告、銷售和售後階段向消費者應用的所有 B2C 實踐,例如使用跟踪和定位技術、算法個性化、動態優化和共享賬本技術。 《生態標籤條例》(334)建立了自願性生態標籤授予制度,其目的是推廣在整個生命週期中減少對環境影響的產品,並為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對環境影響的準確信息。 生態標籤要求考慮到由於產品的耐用性和可重複使用性而減少對環境影響的可能性,例如紡織產品、電子顯示器和家具。 會計 法院澄清,附件一第 31 點禁止此類做法,即使消費者領取獎品(即索取有關獎品性質的信息或接收獎品)所需支付的費用與其他獎品相比微乎其微。 獎品的價值,例如郵票的價值,無論支付此類費用是否會給交易者帶來任何優勢(274)。 一項涉及遊戲社區的在線交易活動中,孩子們在其中打扮虛擬娃娃,促使孩子們“購買更多”、“在這裡購物”、“立即升級”和“升級到超級明星”。 國家法院禁止這種做法,因為這些言論構成了附件一第 28 點中對兒童的直接上訴 (264)。
如果本協議規定一方“應”、“確實”或“應以不同或相反的方式行事”,則意味著該方有法律義務按照本協議所述行事。 “在允許的範圍內”短語中的“範圍”一詞是指標的物或其他事物延伸的範圍,並且該短語不僅僅意味著“如果”。 本協議中定義的所有術語應具有根據本協議準備或簽發的任何證書或其他文件中規定的含義,除非該文件中另有規定。 對立法的提及也應被視為對在給定時間有效的任何修正案或取代該立法的立法的提及。 在引用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情況下,該引用也適用於引用日期之後對該合同或其他文件不時做出的更改、添加和更正。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第(2)款中提到的信息必須與向主管當局或在檢查過程中提交的信息初稿一起提交。 對於封閉式集體投資計劃發行的投資單位,登記文件包含本規定附件4中提到的信息。 (291) 根據本規定第 6 條 c) 點,禁止展示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標籤、標誌、符號或銘文,如果這些標籤、標誌、符號或銘文可能會誤導或混淆消費者的消費。 根據第 3 公司登記 條第(1)款,最終用戶必須了解有關出售、租賃、分期購買或提供給最終用戶的電力、其他形式的能源以及適用的其他基本資源的消耗信息。 用戶通過遠程銷售的方式進行銷售,包括在互聯網上發布產品信息表和產品標籤。 此外,由於意見領袖與其受眾之間的關係通常基於信任和個人聯繫,因此他們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視為第 8-9 條規定的侵略性商業行為。 如果意見領袖的主要目標受眾包括兒童和年輕人等弱勢消費者,這一點尤其重要。
購買某些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寓的消費者註意到,樓房建成後,公寓沒有接通供水或供電系統。 相關信息可能是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和第 7(4)(a) 條規定的“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信息。 根據第 6 (1) 條 (e) 點,公寓與這些系統的連接需要額外的服務這一事實也很重要。 社交媒體平台上發布的所有商業通訊都必須明確披露。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2) 條和附件一第 22 點,社交媒體平台和使用社交媒體平台的第三方均可援引隱藏廣告禁令。 《電子商務指令》第 6(a) 工商登記 條以及《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 9、10 和 28b 條也遵循類似的披露要求。 《數字服務法》提案和《數字市場法》提案可以進一步加強社交媒體平台在在線廣告方面的義務。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及《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新規定僅要求有關主要排名參數及其相對重要性的“一般”信息。 這種對P2B法規的偏離反映了消費者的信息需求,因為他們需要易於理解、簡潔的信息。 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規則並不要求按照 P2B 法規的要求披露主要排名參數的相對重要性的“原因”。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27 條明確規定,在主動銷售的情況下,“消費者應免於獲得任何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未做出回應[……]並不構成同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僅適用於提供旅行服務的貿易商,還適用於旅行預訂網站 (416) 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必須遵守前幾節中提到的關鍵規定。 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家身份、聯繫信息、適用的取消政策和旅行安全基本方面的重要信息,例如旅遊住宿是否配備煙霧和一氧化碳探測器,或者客運服務是否經過適當檢查和投保。 在實踐中,在線中介服務提供商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信息來開發麵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一家電信運營商在廣告牌上打出廣告稱,消費者僅需 1 茲羅提即可獲得兩台平板電腦或一部手機和一台平板電腦。 不過,零售商並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要享受這一優惠,他們必須簽署產品的24個月訂閱和36個月分期付款計劃。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此廣告歸類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220) 第 6(1)(d) 條含義內的誤導性廣告。 零售商通常不會影響他們銷售的商品的成分或包裝。 然而,如果特定商品存在與“雙重質量”相關的欺騙行為,執法機關也可以要求銷售相關商品的零售商採取糾正措施。 特別是,它們可能要求零售商在銷售點向消費者提供額外信息,從而確保消費者知道相關商品實際上與其他國家/地區銷售的商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