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03 (6)
商業與商業之間的區別 比較相似術語之間的差異 Life 2023
附件一第 22 點禁止作出虛假聲明或造成虛假印象,表明商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業務、工藝或專業相關的目的,或冒充消費者。 附件一第 11 點禁止使用“書面和電子媒體中的社論內容來促進產品銷售,前提是貿易商已支付促銷費用,但消費者從內容、圖像中無法清楚地看出這一點”或聲音(“廣告”、社論廣告)”。 另一方面,如序言(15)所述,如果成員國除了共同體法律基於最低要求條款定義的信息之外還引入了附加信息要求,則未能提供附加信息不應被視為誤導性失敗本指令的含義。 台北的會計師 第 7 條第 (1) 和 (2) 款對貿易商規定了一項非常普遍的義務,即提供普通消費者做出知情購買決定所需的所有信息。 第 6 條第(2)款(c)項的主要目標群體是決定相關貨物包裝和成分的貿易商。 這些通常是製造商,包括“自有”品牌所有者和零售品牌。
招股說明書中必須提供有關在何處查找與指數相關的信息的詳細信息。 關於c)點,集體投資形式以抵押物覆蓋其對另一方的敞口超過其總資產20%的部分,抵押物協議的詳細說明。 對於上一財政年度,如果發行人的股份數量發生變化,則每股股息金額必須進行調整,以具有可比性。 eight.1.與第 1 點中提到的人員簽訂的協議的描述,根據該協議,他們在發行公司證券中的股份的轉讓僅限於特定期限。 C) 介紹可能對發行人至少當前財政年度的業務前景產生重大影響的已知趨勢、不確定因素、需求、承諾或事件。 B) 應發行人要求由專家準備的所有報告、信件和其他文件、評估或聲明,其中某些部分包含在或在註冊文件中提及。 初步財務信息必須按照附件 會計師事務所 20 規定的方式提供,並且必須包含附件 20 中所需的數據。 與第 1 點中提到的人員簽訂的協議的說明,根據該協議,他們在發行人證券中的股份的轉讓僅限於特定期限。 介紹可能對發行人至少當前財政年度的業務前景產生重大影響的已知趨勢、不確定性、需求、承諾或事件。 介紹發行人經營所在的、可能對其業務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監管環境,以及直接或間接影響或可能對發行人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政府、經濟、預算、貨幣或政治措施或因素的信息活動。 如果歷史財務信息顯示淨銷售額或淨收入發生重大變化,請提供變化原因的文字解釋。 列示對發行人業務活動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因素,包括異常或罕見事件或新發展,以及它們對業績的影響程度。
(366) “默認效應”是指人們由於慣性而傾向於堅持默認選項。 稀缺性偏差是指個人傾向於對供應短缺的事物給予更多的重視。 (361) 2021 年 9 月 2 日法院判決書,Peek 使用“可生物降解”一詞來描述實際上不可生物降解或未經測試的產品 (298)。 如果消費者可以以相同的價格通過電話預訂假期,但無法獲得免費保險,那麼“為在線預訂假期的人提供免費旅行保險”的說法是合法的。 像傳銷這樣的層級結構非常複雜,而且很難量化新成員給公司帶來的好處。 未經必要許可展示信任標記、質量標記或相應標誌。 關於質量或特性的誤導——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認識到它不是同一產品,但由於包裝相似,他認為該產品具有相同的質量,或者其質量更接近於仿製品產品。
根據《消費者信貸指令》第5(6) 條,債權人和信貸中介機構(如適用)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充分的解釋,以便消費者能夠評估擬議的信貸協議是否適合其需求和財務狀況(如適用)。 根據消費者信貸指令第 5 條第 (1) 款,解釋簽訂合同之前應提供的信息、擬議產品的基本特徵以及這些特徵對消費者可能產生的具體影響,包括消費者不付款的後果。 記帳士 這意味著電子商務指令和相關的歐盟消費者保護立法作為一般規則以補充方式適用(341)。 使用消費者個人數據定制價格的商家還必須遵守《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和《電子通信數據保護指令》。 此外,《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第 12-14 條。 在環境主張領域,專業護理的要求可能包括源自國家和國際標準和行為準則的原則。
附件1中,發行人必須按照體現所有權關係的證券登記文件的披露要求披露信息。 期末的員工人數,或截至註冊文件日期歷史財務信息所涵蓋期間每個財政年度的平均員工人數(以及這些數字的變化,如果重大),如果可能且重要的話,按主要活動領域和地理位置劃分的員工分佈情況。 如果發行人僱用大量臨時僱員,則必須申報最近一個財政年度臨時僱員的平均人數。 B) 說明自上一財務期間結束至已公佈財務信息的註冊文件之日止集團財務業績的重大變化,或聲明缺乏財務信息。 如果註冊文件中其他地方沒有描述,並且如果有必要了解發行人的整體業務,則可靠地介紹發行人業務的發展和業績,以及其相對於個別年份和跨年期間的狀況,與歷史財務信息相關,包括重大變化的原因。 與第 7 條和第 eight 合格會計師 條不同的是,為第三國或其地區或地方當局發行的不合格證券準備的登記文件包含附件 10 中提到的信息。 (55) 如需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委員會關於消費者合同中不公平條款的理事會指令 93/13/EEC 的解釋和應用指南的通訊(COM(2019) 5325 最終版)。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19 條還禁止商家向消費者收取高於商家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實際成本的費用。
根據a)和b)項,電力供應商必須特別確定“每種能源在貿易商上一年總能源結構中的份額”以及“貿易商能源結構對環境的影響”。 前一年,但至少有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放射性廢物產生量的信息”。 此外,委員會關於住宿分時度假指令的報告強調了與終止住宿分時度假合同相關的反復出現的消費者問題。 報告指出,這一問題可以在國家法律層面上並通過更好地執行相關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的工具來有效解決。 意見塑造營銷涉及通過意見領袖宣傳特定品牌或產品,利用意見領袖可能對消費者認知產生的積極影響。 意見領袖通常是自然人或虛擬實體 (356),他們在相關平台上擁有比平均受眾更多的受眾。 與大多數其他形式的在線廣告相比,輿論營銷允許消費者識別內容商業性質的功能甚至更少。 會計 即使意見領袖使用免責聲明來強調商業傳播的存在,普通消費者,尤其是兒童和年輕人,也可能會認為該內容至少部分是個人的、非商業的推薦,而不是直接和明確的建議。 搜索引擎使得根據特定算法在互聯網上搜索信息成為可能。 其他中介機構,例如在線市場和價格比較服務,也提供通過其服務在不同產品和賣家之間進行搜索的能力。 消費者期望搜索結果是“中性的”或“有機的”,並且基於相當公正的標準。 然而,服務提供商在收到相關第三方商家的直接或間接付款後,也會在搜索結果中加入付費廣告或提高產品的排名。
此外,附件一第 28 點禁止在任何情況下直接向兒童提出上訴。 2016 年至 2019 年間,在歐盟委員會和國家當局的倡議下,Facebook、Twitter 和谷歌承諾使其做法符合歐盟消費者保護法。 價格比較網站提供額外付費預訂零售商產品的服務。 國家法院認為,可能被視為沒有商業意圖或目的的比較展示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 法院認為,比較工具沒有明確識別這種顯眼的展示是付費的,這一事實可能會嚴重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350)。 零售商越來越多地通過投資抵消碳排放的項目來宣稱碳中和。 例如,汽車租賃公司通過選擇排放補償選項為消費者提供“碳中和駕駛”的機會。 如果基礎碳信用額的環境完整性較低或未得到適當考慮,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問題,因此它們並不代表真正的額外減排量。 登記工商 碳清除聲明必須可信、可靠、透明、報告、可追溯、可核查、可信、經過認證,不得破壞排放部門的短期減排措施,並且必須確保國家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清除的額外性和碳正確核算寄存器。 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部門在其指導方針中認為,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二氧化碳排放補償措施的實施情況,例如完全補償的公里數以及如何實現這一目標,以及補償的計算方式和地點。 根據《消費者食品信息條例》(249)第 7 條第(3)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信息“不得歸因於與預防、治療或治愈人類疾病有關的食品特性,也不得參考此類屬性”。
如果未提供附加信息,或以含糊不清的方式提供,未明確提供,則根據對個案情況的評估,可被視為具有誤導性。 如果沒有足夠的空間來澄清有關環境友好的聲明,那麼通常不需要包含該聲明。 “環保聲明”或“綠色聲明”是指(在商業傳播、營銷或廣告材料中)暗示或以其他方式給人留下這樣印象的做法:特定產品或服務對環境有有益影響,但不會對環境產生有益影響。 例如,這可能是由於它的成分、它的生產或生產方式、它的銷毀方式以及由於其使用而預期減少的能源消耗或污染。 當此類說法不真實或無法證實時,這種做法通常被稱為“綠色清洗”。 2020 年,委員會和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網站進行了協調篩查,證實了模糊、誇大、虛假或誤導性綠色聲明的頻率 (276)。 一個案例涉及銷售計劃,其中收入製度不是基於銷售量,而是基於該計劃吸引的新銷售人員的數量(241)。 會計事務所 另一個案例涉及銷售計劃,其中佣金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吸引新客戶加入該計劃,並從新賣家的進入中收回註冊費(242)。 在第三種情況下,消費者被要求通過招募新銷售人員的機制購買產品,並要求消費者初步同意或訂閱個人購物計劃(243)。 一方面,它關注實際分銷的銷售人員數量與招募的消費者總數的比較,另一方面,它關註銷售人員和外部銷售方的收入/收購的重要性的變化。 調查顯示,這些機制導致消費者無法支付費用來換取賺取收入的機會,收入主要來自進入系統的其他消費者,而不是銷售/消費產品。 法院區分了這種情況和 Wind Tre 案件,並發現用水需要有意識的消費者行為,並且普通消費者可能會意識到家庭已付費連接到公共飲用水供應網絡(232)。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認識到自律機制的重要性,並明確了行為準則官員和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作用。 除了實施 UCP 指令之外,成員國還可以鼓勵規範負責人積極尋求公平的商業慣例。 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指令還在第 8(2) 條中包含了提高在線支付透明度的具體規則。 根據第 eight 條第 2 款,對於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遠程合同,貿易商有義務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特徵、價格加稅、合同期限以及消費者義務的信息。 以清晰、清晰可見的方式,以及在消費者下單前直接在訂單上提供;在訂購過程的早期階段提供這些信息是不夠的。 台北 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明確承認訂單需要付款義務的可能性,包括常規金額,例如通過單擊明確標記的按鈕。 一次性付款的金額和任何後續定期付款的金額都必須清楚地傳達給消費者。 電子商務指令 (190)、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191) 和電子通信指令 (192) 同樣對出於直接商業目的發送商業通信和電子郵件提出了某些要求。
相反,法院沒有直接裁定使用《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可以說,使用這種對消費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公平合同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不公平商業行為的識別有關。 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如果它導致有關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虛假信息或導致普通消費者受到欺騙,則可能是欺騙活動的跡象。 此外,使用不公平合同條款可能表明交易者未達到《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第5條規定的專業謹慎要求。 例如,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平台設計其電子界面,以允許第三方交易者根據歐盟營銷和消費者保護立法(特別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登記工商 7 條)向平台用戶提供信息。 (4)消費者權利指令、購買邀請時所需的信息以及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6 條提供的信息。 例如,在線市場必須允許第三方賣家告知消費者其身份、可用性、產品價格以及消費者可能面臨的任何額外費用,例如應用內購買。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並在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在購買邀請中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信息。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禁止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虛假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