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的程序和條件:指南 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員參加適當的繼續教育計劃,以將其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價值觀保持在足夠高的水平,並且不遵守繼續教育要求將導致適當的製裁,如第三十條。 公共利益法人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在經濟上發揮著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審計其年度或合併年度報告時必須採用更嚴格的要求。 (四)法定審計師或者審計事務所有義務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法定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關鍵問題,特別是與財務報告過程相關的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登記工商 (3) 對於公共利益法人實體,管理機構或監事會任命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提議必須以審計委員會的建議為基礎。 (1) 成員國負責批准、註冊、質量保證、控制和遵守規則的主管當局應在必要時相互合作,以履行本指令規定的職責。 通過以電子方式向公司法院提交公司文件,如果具備成立公司所需的個人和物質條件,即使在數據收集之日也可以註冊公司。 為了公司的運作,必須任命一名執行人員,該執行人員可以是公司的成員,也可以是合同或僱傭關係中履行執行職責的另一人。 公司可以有多名經理,可以獨立代表公司,也可以聯合簽名,代表公司作出的聲明只有在所有經理簽字後才有效。 如果是紙質申請,您必須掃描完整的文檔,然後使用 e-Szignó 對其進行電子簽名和時間戳。 會計師 您必須將電子費用支付證明附在申請表、文件中,然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主管縣公司法院。 本文的目的是提出公司法院的合法性監督作為經濟公司外部控制的可能手段之一。 本文旨在展示法院的監視活動作為公司不受控制的工具之一。 (2) 當成員國採用這些規定時,應包含對本指令的引用或在正式發佈時附有此類引用。 每年與審計委員會討論對其獨立性的威脅,以及為減少根據第 22 (3) 條記錄的威脅而採取的預防措施。 按照母國監管原則,成員國必須建立有效的公共監督體系,對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進行監督。 公共監督規則必須能夠在共同體層面就成員國的監督活動開展有效合作。 公共監督系統必須由熟悉法定審計領域的非從業人員來管理。 這些非從業人員可能是從未涉足審計行業的專家,也可能是不再從事審計行業的專業人員。 合格會計師 然而,成員國可以允許從業人員作為少數群體參與公共監督體系的管理。 成員國主管當局應盡可能相互合作,以履行對其批准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監督任務。 成員國可以以這樣的方式組織質量保證體系:至少每六年對每個審核員進行一次質量保證審核。 在這方面,質量保證體系的融資必須不受任何不良影響。 在公眾對質量保證體系的信心嚴重動搖的情況下,委員會必須有權就與質量保證體系組織有關的事項採取強制措施。 應鼓勵成員國的公共監督系統找到協調的質量保證檢查方法,以避免給利益相關者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會計 (2) 在對合併(合併)年度賬目進行法定審計的情況下,要求對合併(合併)年度賬目進行法定審計的成員國不得對註冊、質量等法定審計提出額外要求。 保證控制、審計標準、職業道德,以及對另一成員國設立的子公司進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公司的獨立性。 (2) 成員國主管當局在批准符合第 (1) 款要求的第三國審計員之前,應適用第 14 條規定的要求。 (4) 主管當局應根據要求提供出於第 (1) 款所述目的而要求的所有信息,不得無故拖延。 如有必要,收到請求的主管當局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獲取所請求的信息。 以這種方式提供的信息須遵守專業保密義務,該義務對收到該信息的主管當局僱用或以前僱用的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六條所稱業務能力考試,保證具備法律審計相關學科必要的理論知識水平和實踐應用能力。 該指令制定了年度報告和合併年度報告的法定審計規則。 (6) 為了確保第 (5) 款 d) 點的統一應用,其中提到的等效性應由委員會與成員國合作進行評估,並應根據第 forty eight 款中提到的程序確定(2)。 在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前,成員國可以評估第 5 段 (d) 點中提到的等效性,但僅限於委員會做出任何決定之前。 被請求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已針對這些人從事同樣的活動發布了最終決定。 (2) 為了確保對審計行業的信任以及本條第(1)款的統一適用,委員會可以根據第(1)款中提到的程序採取基於原則的職業道德監管強制措施。 (2) 根據第 45 條註冊的第三國審計實體應在登記冊中明確註明,而不是審計事務所。 (5) 委員會可根據第 48 條第 (2) 款所述程序,確定本條第 (4) 款所述的例外情況,以促進主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並確保統一適用本條第(四)款的規定。 註冊數據必須以電子形式存儲在登記冊中,並以電子方式向公眾提供。 在這種情況下,法人實體必須披露履行這些職能的機構以及該機構的組成。 (1) 每個公共利益法人實體都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 成員國決定審計委員會是否由被審計實體管理機構的非執行成員和/或監事會成員和/或被審計實體股東大會任命的成員組成。 審計委員會中至少一名成員必須是獨立的並具有會計和/或審計專業知識。 (2) 成員國可以允許任命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替代製度或規則,前提是這些制度或規則有助於確保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獨立於成員國的執行成員或行政機構。 (1)成員國的監管規定尊重母國監管原則,並由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批准的成員國以及被審計法人實體總部所在地的成員國進行監督。 為了確保交付,集團審核員必須保留該文件的副本,或者必須與第三國審核員或審核實體達成一致,以便根據要求對其進行適當且不受限制的訪問,或採取任何其他適當的行動。 (2) 根據第 forty 登記工商 five 條註冊的第三國審計師應在登記冊中明確註明其本身,而不是法定審計師。 國際集團審計的複雜性需要成員國和第三國主管當局之間的良好合作。 因此,成員國應確保第三國主管當局能夠通過國家主管當局獲取審計工作底稿和其他文件。 成員國主管當局應制定批准其他成員國批准的法定審計師的程序。 差別審查必須以相關成員國現行語言規則允許的語言之一進行,僅涵蓋法定審計員對相關成員國法律和法規的充分了解,只要它們是與法定審計相關。 定期審計是確保法定審計始終保持高質量的適當方法。 工商登記 因此,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必須遵守獨立於接受調查的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而組織的質量保證體系。 對於第 29 條關於質量保證體系的應用,成員國可以決定,如果個別審計師有共同的質量保證政策,則僅應考慮與審計公司相關的要求。 (2) 委員會可根據第 48 條第(2)款所述程序採取實施措施,以增加公眾對審計職業的信任,並確保第 (1) 款 a)、b) 和 e) 至 j )統一應用積分。 (4) 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規定繼續適用於已完成特定審計任務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以及與此相關的前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 會計 第(二)款第二項所述的自行審計或自身利益的情況,法律允許或不允許審計的情況。 成員國應確保公共監督體系的監管規定能夠在成員國監督活動領域實現共同體層面的有效合作。 為此,成員國指定一個法律實體,專門負責確保合作。 主管機關可以是專業協會,但須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公共監督體系範圍。 成員國應確保審計公司的所有者或股東,以及該公司或附屬企業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的成員,不以任何方式乾預法定審計的執行。 威脅代表審計公司進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履行其工作,這種責任延伸到因違反應有的謹慎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然而,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獲得職業賠償保險的能力可能會因其是否承擔無限財務責任而受到影響。 就其本身而言,委員會打​​算研究這些問題,同時考慮到各個成員國的責任制度可能存在很大差異。 公共監督系統的資金必須安全,並且不受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的任何不良影響。 (3) 成員國應要求適當公佈對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實施的措施和製裁。 (3) 在不影響第 11 會計師事務所 條的情況下,成員國主管當局只能批准至少滿足第 4 條和第 6 條至第 10 條要求的自然人為法定審計師。 (2) 各成員國應指定負責批准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的主管當局。 對註冊、質量保證控制、審計標準、職業道德以及對公司年度或合併年度賬目進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公司的獨立性進行審計。 被請求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已根據同一法律對審計師或審計公司的相同活動做出了最終判決。 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將公共登記冊中數據發生的任何變化立即通知管理公共登記冊的主管當局。 每次通知後必須立即更新登記冊,不得無故拖延。 (3) 公共登記冊應包含負責第3 條所述批准、第29 條所述質量保證、第30 條所述對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的調查和製裁以及第2 條所述公共監督的主管機關。 (1) 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只能基於適當的理由被解僱。 對會計處理或審計程序的分歧並不是豁免的充分理由。 (3) 如果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執照因任何原因被吊銷,被吊銷執照的成員國主管當局必須通知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所在成員國的相關主管當局。 批准撤銷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根據第16 (1) 條c) 點將其當局的數據納入首先提及的成員國的登記冊中。 (1) 在互惠的前提下,如果第三國審計師證明其遵守第 four 設立公司 條和第 6-13 條的規定,成員國主管當局可以批准第三國審計師作為法定審計師。 (1) 成員國應根據第(2)至(7)款規定的原則,為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建立有效的公共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