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c Ag Hu 使用條款 如果註冊和查詢代表對服務的不當或不公平使用,公司保留拒絕註冊和查詢的權利。 參賽作品和其他提交內容將成為公司的財產,不會被承認或退回(另請參閱“隱私聲明”)。 對於與任何電話網絡、計算機設備、軟件或組合相關的不完整、遲到、丟失、錯位的條目,或技術或人為錯誤、數據傳輸丟失/延遲、不完整、中斷、刪除、故障或線路故障,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其中。 合格會計師 如果參賽作品難以辨認、不准確、不完整、殘缺、篡改、偽造、機械複製、任何方式不規則或與這些規則不一致,則參賽作品無效。 如果本網站因任何原因無法按預期運行,公司保留自行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任何註冊的權利。 國家法院的一些判決特別提到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對誤導性原產地主張的適用。 例如,在機動車輛貿易中,價格抵消協議被認為是常見做法。 經銷商購買消費者的二手車,消費者從經銷商處購買另一輛車。 在這種情況下,商家的購買行為可以被視為消費者給予交易消費者方報酬的一部分。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明確涵蓋了淨額結算協議。 因此,根據第 2(b) 條以及關於責任和製裁的國家法律,一個交易者可能與另一個交易者因後者代表前者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承擔連帶和個別責任。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eleven 條,為了消費者的利益,成員國應確保採取充分且有效的手段來打擊不公平商業行為並強制遵守本指令的規定。 TFEU​​ 第 34-36 條涵蓋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或其他歐盟二級法律協調文書未涵蓋的國家措施。 必鬚根據第 1 條進行審查禁止與 TFEU 第 34 條規定的數量限制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適用於成員國頒布的所有能夠直接或間接、實際或潛在阻礙聯盟內部貿易的貿易規則 (90)。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況下,從適用第 7 條第 (4) 款的情況來看,未能提供有關商家身份的數據可能被認為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確定什麼構成產品的基本特徵取決於相關產品以及根據貿易商用於商業通信的“通信方式”什麼被認為是“適當的”。 台北會計師 結果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信設備(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因此,重要信息的遺漏使廣告具有誤導性(196)。 JRC報告還發現,消費者在面對商品差異後的行為也取決於差異程度。 意見領袖通常是自然人或虛擬實體 (356),他們在相關平台上擁有比平均受眾更多的受眾。 與大多數其他形式的在線廣告相比,輿論營銷允許消費者識別內容商業性質的功能甚至更少。 即使意見領袖使用免責聲明來強調商業傳播的存在,普通消費者,尤其是兒童和年輕人,也可能會認為該內容至少部分是個人的、非商業的推薦,而不是直接和明確的建議。 這些關於線下中介機構在商品符合性方面的責任的司法結論可能與歐盟法律規定的其他中介機構和貿易商的其他義務相關,包括在線環境中。 特別是,如果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在線中介機構根據(擬議的)合同表現為交易者,則可以對交易者與合同前信息或合同履行相關的義務負責。 工商登記 生態設計指令 (323) 允許委員會制定強制性最低要求,以提高產品的環境性能,包括可修復性和耐用性。 真空吸塵器(某些組件)(324)和燈泡(325)、洗衣機(326)、洗碗機(327)、冰箱(328)、電視(329)等已經存在生態設計耐用性要求。 根據循環經濟行動計劃和支持該計劃的生態設計工作計劃 (330),正在為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等其他消費產品製定新的生態設計要求 (331)。 使用“可生物降解”一詞來描述實際上不可生物降解或未經測試的產品 (298)。 如果消費者可以以相同的價格通過電話預訂假期,但無法獲得免費保險,那麼“為在線預訂假期的人提供免費旅行保險”的說法是合法的。 然而,購買包含產品功能和價格的廣播廣告的邀請通常不被歸類為合同前信息。 公司設立 商品的成分或特性與其他成員國銷售的商品有很大不同。 關於質量或特性的誤導——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認識到它不是同一產品,但由於包裝相似,他認為該產品具有相同的質量,或者其質量更接近於仿製品產品。 該成本可能被認為是非可選的,因此根據指令第 6(1)(d) 條和第 7(4)(c) 條構成產品總價格的一部分,並且有關此的信息必須在預訂流程開始之前提供延長時間。 根據第 7(4)(b) 條,交易者必須提供其郵政地址和身份詳細信息。 根據《電子商務指令》第 7(5) 條和第 5(1)(c) 條,貿易商的電子郵件地址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重要信息。 該信息必須易於查找(即不包含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或單獨的信息頁面/鏈接中),並且必須可以直接且持續地訪問。 在實踐中,在線中介服務提供商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信息來開發麵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台北會計師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明確規定,所有索賠(包括環境索賠)必須基於主管當局能夠核實的證據。 因此,聲明必須基於強有力的、獨立的、可驗證的和普遍接受的證據,並考慮到最新的科學發現和方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包含要求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文件或其他支持證據的同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