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的程序和條件:指南 按照母國監管原則,成員國必須建立有效的公共監督體系,對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進行監督。 公共監督規則必須能夠在共同體層面就成員國的監督活動開展有效合作。 公共監督系統必須由熟悉法定審計領域的非從業人員來管理。 會計事務所 這些非從業人員可能是從未涉足審計行業的專家,也可能是不再從事審計行業的專業人員。 然而,成員國可以允許從業人員作為少數群體參與公共監督體系的管理。 律師會籤後,文件就可以提交了,但是在提交之前還有一些任務。 如果您想知道創辦一家公司需要多少錢,請閱讀我們之前關於該主題的文章。 台北 如果您想自己創業,那麼成立獨資企業就適合您,您可以在我們之前的文章中閱讀更多相關內容。 (1) 成員國負責批准、註冊、質量保證、控制和遵守規則的主管當局應在必要時相互合作,以履行本指令規定的職責。 負責批准、註冊、質量保證、控制和規則遵守的特定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向其他成員國的主管當局提供協助。 主管當局應交換信息並進行合作,特別是與執行法定審計有關的調查。 重要的是,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尊重客戶的隱私,因此他們必須遵守嚴格的保密和專業保密規則,但這不得損害該指令的正確實施。 工商登記 這些保密規則也適用於不再執行特定審計任務的任何法定審計師或審計公司。 (1) 每個公共利益法人實體都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 成員國決定審計委員會是否由被審計實體管理機構的非執行成員和/或監事會成員和/或被審計實體股東大會任命的成員組成。 審計委員會中至少一名成員必須是獨立的並具有會計和/或審計專業知識。 (1) 如果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聲譽受到嚴重損害,則必須撤銷對該人或審計事務所的批准。 然而,成員國可以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可以滿足良好聲譽的要求。 在本指令沒有不同規定的情況下,要求法定審計的成員國可以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7) 委員會可根據第 forty eight 條第 2 款所述程序,就本條第 (2) 至 (4) 款規定的信息交換程序和交叉實施細則採取實施措施。 記帳士 (4) 在 2010 年 6 月 29 日之前,成員國可以對年度賬目和合併年度賬目的法定審計提出額外要求。 任何其他在其他成員國主管當局註冊為審計公司以及在第三國作為審計實體註冊的審計實體,並註明註冊機構名稱和註冊號(如適用)。 該指令的目的是在高水平上統一法定審計的要求,儘管並不完全一致。 如果本指令沒有另外規定,要求法定審計的成員國可以製定更嚴格的要求。 我們必須評估清算程序或與取消稅號相關的強制取消是否會在未來更加不利,例如在成立一家新公司的情況下,或者如果我們目前是以下公司的所有者和/或高級官員一家運營公司。 在確定取消稅號的決定已成為最終決定的第二天,資產淨值(如果是在公司登記冊中註冊的納稅人)將通過電子方式通知公司法院,啟動公司解散聲明。 由於上述情況,許多人決定暫停其活動,另一些人決定在沒有合法繼承人的情況下終止公司。 近年來的經濟危機以及稅收立法的變化、勞工相關問題以及消費者需求的轉變都對企業的運營產生了影響。 詳細信息可以在馬德拉島和里斯本的 Dixcart 辦事處找到。 如果不完全滿足參與豁免制度的適用條件,則可以申請稅收抵免,持有外資股12個月的股息可以獲得基礎稅收抵免,至少10%。 會計 該子公司的住所並非在上市避稅天堂,且需繳納且不可豁免的所得稅至少為葡萄牙企業稅率的 60%(目前為 21%)。 公司稅按公司利潤的 21% 徵收,但根據參與免稅法,某些免稅可能適用於被動收入。 葡萄牙公司可以在適當的條件下在馬德拉島註冊,而不是在陸地上註冊。 馬德拉國際商務中心 (MIBC) 提供許多有吸引力的稅收優惠。 Dixcart News 包含許多當前文章。 請隨意使用“搜索”或下面的過濾器來查找最適合您的需求和興趣的文章。 被請求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已根據同一法律對審計師或審計公司的相同活動做出了最終判決。 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將公共登記冊中數據發生的任何變化立即通知管理公共登記冊的主管當局。 每次通知後必須立即更新登記冊,不得無故拖延。 (3) 公共登記冊應包含負責第3 條所述批准、第29 條所述質量保證、第30 條所述對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的調查和製裁以及第2 條所述公共監督的主管機關。 (3) 如果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執照因任何原因被吊銷,被吊銷執照的成員國主管當局必須通知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所在成員國的相關主管當局。 批准撤銷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根據第16 (1) 條c) 點將其當局的數據納入首先提及的成員國的登記冊中。 成員國應確保審計公司的所有者或股東,以及該公司或附屬企業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的成員,不以任何方式乾預法定審計的執行。 威脅代表審計公司進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1) 在互惠的前提下,如果第三國審計師證明其遵守第 four 台北會計師 條和第 6-13 條的規定,成員國主管當局可以批准第三國審計師作為法定審計師。 (1) 成員國應根據第(2)至(7)款規定的原則,為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建立有效的公共監督體系。 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履行其工作,這種責任延伸到因違反應有的謹慎而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