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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的程序和條件:指南
此外,他們的服務以一種“批發”模式集成到會計程序和發票中。 Cadren 是這些有前途的新參與者之一,它從會計師的角度專門解決了發票提交流程的問題。 在大多數州,夏令時持續半年,從十月的第一個星期日到四月的第一個星期日。 在這幾個月裡,悉尼的時間是格林尼治標準時間 eleven 會計服務 點,因此當悉尼上午 9 點時,前一天紐約和倫敦是上午 6 點和上午 eleven 點。 在一年中的剩餘時間裡,悉尼時間為 GMT 10。 這些時差有時對想要 24/7 全球業務的企業很有吸引力。
如果與所採取的預防措施相比,風險的重要性足以損害獨立性,則法定審計師或審計公司不得執行法定審計。 委員會應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報告現行國家責任規則對歐洲資本市場法定審計的影響以及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的保證條件,包括對財務責任限額的客觀分析。 根據這份報告,委員會在認為必要時向成員國提出建議。 (1) 如果審計公司執行法定審計,則至少代表審計公司執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必須簽署審計報告。 在特殊情況下,成員國可以規定,如果該簽名的公佈會對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構成直接和重大的威脅,則不必公佈該簽名。 在所有情況下,有關主管當局都必須了解有關人員的姓名。
如有必要,收到請求的主管當局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獲取所請求的信息。 以這種方式提供的信息須遵守專業保密義務,該義務對收到該信息的主管當局僱用或以前僱用的人員具有約束力。 (2) 為了確保對審計行業的信任以及本條第(1)款的統一適用,委員會可以根據第(1)款中提到的程序採取基於原則的職業道德監管強制措施。 (2) 根據第 forty five 條註冊的第三國審計實體應在登記冊中明確註明,而不是審計事務所。 (5) 委員會可根據第 forty eight 條第 (2) 款所述程序,確定本條第 (4) 款所述的例外情況,以促進主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並確保統一適用本條第(四)款的規定。 被請求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已針對這些人從事同樣的活動發布了最終決定。 (2) 委員會可根據第 forty 公司設立 eight 條第(2)款所述程序採取實施措施,以增加公眾對審計職業的信任,並確保第 (1) 款 a)、b) 和 e) 至 j )統一應用積分。 (4) 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規定繼續適用於已完成特定審計任務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以及與此相關的前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 第(二)款第二項所述的自行審計或自身利益的情況,法律允許或不允許審計的情況。 成員國應確保公共監督體系的監管規定能夠在成員國監督活動領域實現共同體層面的有效合作。 為此,成員國指定一個法律實體,專門負責確保合作。
在澳大利亞經營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也必須在 ASIC 註冊。 公司必須指定一名有權代表外國公司接受通知的當地代理人。 當地代理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但必須是澳大利亞居民。 出於稅務目的,澳大利亞居民必須在分支機構擔任公務員。 此前的情況甚至可能是由於疏忽而發生,因為公司必須不斷提供總部合法運營的標誌。
成員國主管當局應盡可能相互合作,以履行對其批准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監督任務。 這種合作可以極大地有助於確保共同體內法定審計的統一高質量。 由於有必要確保歐洲層面各成員國指定的主管當局之間的有效合作與協調,指定一個負責確保合作的單一機構並不影響各個主管當局與歐洲其他主管當局直接合作的可能性。 (1) 成員國應要求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按照委員會根據第 48 條第(2)款所述程序採用的國際審計標准進行法定審計。 成員國可以應用國家審計標準,直到委員會採用涵蓋相同領域的國際標準。 所採用的國際審計標準必須以共同體所有官方語言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完整髮布。 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質量保證檢查,對於對公共利益法人進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必須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 為了加強對公共利益實體進行審計的審計師的獨立性,應當更換對公共利益實體進行審計的主要審計合夥人。 為了組織這種交流,成員國應要求處理被審計實體的主要審計合夥人發生變化,同時允許主要審計合夥人所屬的審計事務所繼續執行審計該法律實體的。 如果成員國認為有必要實現其目標,它可以選擇要求指定另一家審計公司,而不影響第 42 公司設立 條第(2)款的規定。 定期審計是確保法定審計始終保持高質量的適當方法。
因此,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必須遵守獨立於接受調查的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而組織的質量保證體系。 對於第 29 條關於質量保證體系的應用,成員國可以決定,如果個別審計師有共同的質量保證政策,則僅應考慮與審計公司相關的要求。 成員國可以以這樣的方式組織質量保證體系:至少每六年對每個審核員進行一次質量保證審核。 在這方面,質量保證體系的融資必須不受任何不良影響。 在公眾對質量保證體系的信心嚴重動搖的情況下,委員會必須有權就與質量保證體系組織有關的事項採取強制措施。 應鼓勵成員國的公共監督系統找到協調的質量保證檢查方法,以避免給利益相關者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成員國主管當局應制定批准其他成員國批准的法定審計師的程序。 設立公司 差別審查必須以相關成員國現行語言規則允許的語言之一進行,僅涵蓋法定審計員對相關成員國法律和法規的充分了解,只要它們是與法定審計相關。 (2) 在對合併(合併)年度賬目進行法定審計的情況下,要求對合併(合併)年度賬目進行法定審計的成員國不得對註冊、質量等法定審計提出額外要求。 保證控制、審計標準、職業道德,以及對另一成員國設立的子公司進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公司的獨立性。 如果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獨立性受到自我監督、自身利益、贊助、信託關係或威脅的威脅,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此類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