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的程序和條件:指南 (2) 成員國可以允許任命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替代製度或規則,前提是這些制度或規則有助於確保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獨立於成員國的執行成員或行政機構。 為了確保交付,集團審核員必須保留該文件的副本,或者必須與第三國審核員或審核實體達成一致,以便根據要求對其進行適當且不受限制的訪問,或採取任何其他適當的行動。 (2) 根據第 45 台北 條註冊的第三國審計師應在登記冊中明確註明其本身,而不是法定審計師。 國際集團審計的複雜性需要成員國和第三國主管當局之間的良好合作。 因此,成員國應確保第三國主管當局能夠通過國家主管當局獲取審計工作底稿和其他文件。 資本弱化規則僅適用於每年債務扣除(即利息和借貸成本)超過 200 萬美元的情況,因此它們實際上只適用於大型企業。 沒有法定的最低投資額——一家新公司的股本只需 1 美元即可成立——因此投資取決於擬議業務的資金需求。 由於這些原因,您通常需要 four 週的周轉時間來建立澳大利亞企業。 首先,註冊後,我們會檢查公司數據,看看它們是否已準確記錄在公司登記冊中。 合格會計師 我發現,缺乏足夠的信息和缺乏信息往往會導致遲到的證明產生事後無法糾正的後果。 如果公司從公司法院的命令中得知稅號被取消和強制取消的命令,那麼一切都還不錯。 自強制撤銷程序開始之日起第九十日內,公司可以請求公司法院宣告公司繼續經營的條件成立,並終止針對其的強制撤銷程序。 (3) 在不影響第 11 條的情況下,成員國主管當局只能批准至少滿足第 4 條和第 6 條至第 10 條要求的自然人為法定審計師。 審計委員會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有助於最大限度地降低財務、運營和合規風險,並提高財務報告的質量。 成員國可以規定,分配給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任務可以由整個行政或監督機構來執行。 就第41條規定的審計委員會的任務而言,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不以任何方式從屬於委員會。 為了保護第三方,所有經批准的審計師和審計公司必須在公開的登記冊中註冊,其中包含有關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的基本信息。 會計服務 (3) 對於公共利益法人實體,管理機構或監事會任命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提議必須以審計委員會的建議為基礎。 (1) 成員國應確保在進行法定審計時,法定審計師和/或審計公司獨立於被審計法人實體,並且不參與被審計法人實體的決策。 任何在其他成員國主管當局註冊為法定審計師以及在第三國註冊為審計師的任何其他註冊,並註明註冊機構名稱和註冊號(如適用)。 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員參加適當的繼續教育計劃,以將其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價值觀保持在足夠高的水平,並且不遵守繼續教育要求將導致適當的製裁,如第三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成員國可以規定,如果該簽名的公佈會對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構成直接和重大的威脅,則不必公佈該簽名。 在所有情況下,有關主管當局都必須了解有關人員的姓名。 根據本條規定的比例原則,本指令不會超出實現這些目標所必需的範圍。 (三)代表審計事務所進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或者首席審計合夥人在辭去審計中的法定審計師或者首席審計師職務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被審計單位的關鍵管理職務。 (2) 在不損害成員國民事責任制度的情況下,如果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未按照本指令實施中通過的規定進行法定審計,成員國應規定有效的、相稱的和勸阻性的製裁。 各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按照第 16 條和第 17 條進入公共登記冊。 在特殊情況下,成員國可以放棄本條和第 sixteen 公司設立 條中提到的披露要求,但僅限於減輕對個人人身安全的直接和重大威脅所必需的範圍。 (1) 法定審計只能由需要法定審計的成員國批准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公司進行。 (3) 如果公司的證券在除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成員國以外的成員國的受監管市場上市,則發行證券的成員國不得對法定證券施加額外要求。 對註冊、質量保證控制、審計標準、職業道德以及對公司年度或合併年度賬目進行法定審計的法定審計師或審計公司的獨立性進行審計。 (1) 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只能基於適當的理由被解僱。 對會計處理或審計程序的分歧並不是豁免的充分理由。 被請求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已根據同一法律對審計師或審計公司的相同活動做出了最終判決。 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將公共登記冊中數據發生的任何變化立即通知管理公共登記冊的主管當局。 每次通知後必須立即更新登記冊,不得無故拖延。 (3) 公共登記冊應包含負責第3 條所述批准、第29 條所述質量保證、第30 條所述對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的調查和製裁以及第2 台北的會計師 條所述公共監督的主管機關。 (3) 如果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的執照因任何原因被吊銷,被吊銷執照的成員國主管當局必須通知法定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所在成員國的相關主管當局。 批准撤銷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根據第16 (1) 條c) 點將其當局的數據納入首先提及的成員國的登記冊中。 成員國應確保審計公司的所有者或股東,以及該公司或附屬企業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的成員,不以任何方式乾預法定審計的執行。 (3) 成員國應要求適當公佈對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實施的措施和製裁。 (2) 各成員國應指定負責批准法定審計師和審計公司的主管當局。 (5)公共監督系統有權在必要時對法定審計師和審計事務所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措施。 (3) 成員國祇能在國際審計標準之外規定審計程序或要求,或者在特殊情況下省略其中的一部分,如果這些程序或要求來自與法定審計範圍相關的具體國家法律要求。 台北會計師 成員國應確保這些審計程序或要求符合第 (2) 款的 b) 和 c) 點,並應在採用之前將其傳達給委員會和成員國。 (1) 成員國應確保法定審計師或審計公司在法定審計期間接觸到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均受到適當的保密和專業保密規則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