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美國的印度簽證 來自美國的印度簽證 來自美國的印度在線簽證 這是一個獨立條件,而不是額外的集群測試,如果滿足該條件,將導致該做法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9 條的範圍。 屬於第 1 條或附件 I 所載的不公平做法的具體類別之一。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需要證明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即他的交易決策)是否實際上被扭曲。 它使得評估商業慣例是否可能對普通消費者產生這樣的影響(即是否可以)成為可能。 因此,國家執法當局必須調查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具體),但也要評估該做法對普通消費者交易決策的“可能”影響(抽象)。 登記公司 法院對交易決定的廣泛定義 (133) 允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貿易商的不公平行為不限於誘導消費者簽訂銷售或服務合同的各種情況。 兩項規定之間存在衝突,或者其他歐盟立法的內容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相關規定重疊,例如通過更詳細地規範相關行為和/或將其應用於特定部門(20)。 僅當傳銷促銷計劃要求消費者提供經濟貢獻(無論金額多少)以換取獲得主要來自其他消費者加入該計劃的獎勵的可能性時,該計劃才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行為,而不是來自產品的銷售或消費。 一般禁止使消費者參與有獎遊戲或彩票依賴於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的商業行為違反了指令,因為此類行為未在指令附件一中列出。 (286) 根據本指令附件一第 5 點,最終用戶按照供電合同購買的電力中每種能源的比例必須在發票上註明。 根據a)和b)項,電力供應商必須特別確定“每種能源在貿易商上一年總能源結構中的份額”以及“貿易商能源結構對環境的影響”。 前一年,但至少有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放射性廢物產生量的信息”。 第 8 公司登記 條和第 9 條規定了調查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標準。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貿易商必須用證據支持其主張,如果主張有爭議,則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向主管執法機構提供該證據。 在聯網訂閱移動電話報價中,電信服務提供商公佈的價格為“0 kr”。 然而,在消費者接受優惠後,訂閱的每月分期付款增加了。 國家法院認為,這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256) 附件一第 20 點的範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c) 條,如果由於產品的性質,允許使用“底價”,即從特定的最低金額開始的價格指示,價格不能“提前合理計算”。 這種區別對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尤為重要。 公司設立 一旦對產品進行口頭或視覺參考,“產品特徵”總是會出現。 不同的解釋可能會鼓勵貿易商提供一般性產品描述或省略其商業報價中的信息,以避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的信息要求。 第 5 條第(2)款規定了一個一般條款,定義了商業行為是否被視為不公平的兩個累積條件。 這起到了“安全網”的作用,確保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其他條款未涵蓋的任何不公平行為(即既不具有欺騙性、侵略性也不在附件一中列出)能夠受到製裁。 有關這些條款應用的進一步指導,另請參閱 TFEU 第 34-36 條。 另一方面,法院指出,在其他案件中,國家法院沒有義務依職權評估特定合同或其條款是否是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而締結的 (67)。 特別是,法院認為,在執行抵押權的執行程序中,國家法院沒有必要能夠檢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違反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因為該指令沒有規定這樣的義務關於國家法院。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以與歐盟部門規則以互補的方式一起適用,因為其他歐盟規則中製定的更具體的條款通常是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一般條款的補充。 會計師事務所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用於防止交易者以誤導性或攻擊性的方式提供部門立法要求的信息,除非這方面受到部門規則的具體監管。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關於禁止獎金銷售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排除了旨在實現消費者保護和其他目標(例如新聞多元化)的全國范圍內對獎金銷售的一般性禁令(11)。 一家在線零售商在其網站上宣傳了許多產品,包括衣服和化妝品,因為它們對健康具有各種積極作用(例如緩解疼痛、改善睡眠、減少皺紋)。 國家當局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將其列為禁止的欺騙性商業行為 (255)。 2020年,國家當局對兩家約會網站的運營商處以罰款,因為這些網站的訂閱模式不符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當局發現,雖然這些網站的使用被宣傳為免費,但基本服務(例如聯繫用戶)是收費的,因此消費者收到了有關訂閱、續訂和費用的誤導性信息。 此外,大量的消費者投訴及其處理不力表明,貿易商不願意改變其溝通方式(222)。 如果商家沒有向消費者明確表示,通過註冊免費試用,他們可能會註冊訂閱,則可能會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以及第 7 條的規定。 第(4) 款的a) 點根據具體情況,還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a) 條。 關於“購買邀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認為某些信息是“相關的”。 這意味著,如果情況不清楚,貿易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此信息。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涵蓋了貿易商提出的主張,即儘管存在顯著差異,但商品仍被合理地銷售為相同商品。 因此,《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了企業對消費者交易的此類審查條件,或對企業對企業交易中的交易者(主要是競爭對手)施加了額外要求。 本案的相關要點在於,經銷商並未將最終價格標明為銷售價格,即在汽車廣告中單獨標明的包含強製附加費用的價格。 因此,《定價指令》第2 條將銷售價格定義為商品的最終價格,包括增值稅和所有其他稅費,但並不妨礙《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7(4)(c) 合格會計師 條的適用。 特別是,貿易商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要求,即購買邀請應包含有關可能無法合理提前計算的額外費用的信息。 同樣,行李政策信息,包括有關隨身行李、行李尺寸和適用費用的信息,必須突出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