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美國的印度簽證 來自美國的印度簽證 來自美國的印度在線簽證 如果環境聲明以含糊、不可理解或不明確的方式提出,則同樣可能具有第 7 條第(2)款含義內的誤導性。 根據個人調查,如果權利要求的範圍和邊界不清楚,則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 此類附加信息有助於確保遵守第 7(4)(a) 條(就購買邀請而言);這一點禁止以“含糊、不可理解、含糊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有關“產品的基本特性”的重要信息。 一位商人在銷售糖果包的廣告中聲稱每售出一包糖果就種一棵樹。 不過,商家已經約定種植一定數量的樹,無論售出多少包糖。 國家法院支持了監察員的主張,即該聲明構成誤導性廣告,因為它利用了具有環保意識的消費者的輕信行為 台北會計師 (305)。 該禁令包括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東西。 許多零售商多次抱怨這一禁令,理由是很難區分針對兒童的營銷和針對其他消費者的營銷。 同樣,有時也不清楚商業行為是否包括直接招攬兒童。 一名保險顧問在網上和線下報紙上搜索事故報導,然後向受害者發送一封標准信函,提供有關賠償問題的建議和幫助。 國家法院裁定,根據附件一 (262) 第 26 點,向某人發送一封信並不構成“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 轉向另一經銷商的嚴重或不成比例的障礙也被認為是一種激進的做法。 一家國家法院認為,這是一種激進的商業行為,交易商讓客戶特別難以終止與他的服務合同,以至於他們經常陷入事實上的自動續簽合同(227)。 第7條第(4)款(a)項明確規定,在審查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信息是否存在遺漏時,必須考慮到通信設備和產品。 鑑於從消費者購買決策的角度來看它們的重要性,有關產品的總價格和基本屬性的信息必須顯著地顯示。 一家電話服務提供商在電視上宣傳移動電話訂閱,強調特定的價格優勢,同時僅在屏幕上以小字體顯示很短的時間的優惠條款和條件。 會計 國家法院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信手段(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因此,重要信息的遺漏使該廣告具有誤導性(201)。 事實上,國家規則可能會對每個國家銷售的某些類型食品的成分制定具體要求,而其他成員國則不存在這些要求。 由於原材料的地理和/或季節性可用性,根據採購情況也可能會出現影響產品成分和/或口味的客觀差異。 貿易商還可以根據自願食品轉換政策推出新食譜,但這些政策在技術或經濟上無法同時在所有市場上可行。 我們將個人信息的訪問權限限制為那些對此類信息有業務需求的人。 第 three.zero 點中提及的有關基礎股票發行人的信息。 本節的目的是確定證券發行的獨特條件、其分配和分配計劃及其定價。 它還提供有關證券配售、承銷協議和市場介紹協議的信息。 它還包括有關出售證券的人員以及對現有股東的稀釋的信息。 上一財政年度(或如果發行人經營時間較短,則更短的時期)的過去財務信息以及給定年份的審計報告。 年度財務報表涵蓋期間每個財政年度的每股股息金額;發行人股份數量發生變化的,若未納入財務報表,則為可比性,其金額必須作相應調整。 設立公司 本節應通過提供發行人的財務信息和關鍵績效指標來提供歷史財務信息。 它還必須提供有關發行人股息政策的信息,並在適用的情況下提供初步財務信息。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任何人以任何身份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務而向相關人員支付的報酬(包括成功費和後續報酬)和實物福利的金額。 該信息必須以個人身份提供,除非發行人居住國沒有此類要求或發行人以其他方式公開該信息。 在線優惠可能不包含有關消費信貸重要特徵的信息,或者最初顯示的信貸成本可能不包括所有費用,或者可能不以清晰、易懂和明確的方式包括這些費用,如《消費者信用法》第7條第1 款所定義。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2) 和 (4) 款要求 (432)。 這些做法還可能涉及違反其他消費者保護法,特別是《消費者信貸協議指令》和《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要求有關第三方賣家狀態的信息必須基於該服務提供商的聲明,然後在線市場將其轉發給消費者。 因此,在線市場可以主要依賴第三方賣家提交的聲明。 這種做法與電子商務指令的禁止規定一致,即當電子商務指令的相關條款適用於在線市場時,不能對在線中介機構施加一般監控義務。 調查發現,相關Instagram帖子具有誤導性,因為普通消費者不清楚其商業意圖。 一篇宣傳魚油的帖子間接聲稱可以增強免疫功能,從而預防 Covid-19。 在沒有證據支持此類說法的情況下,這篇文章被認為具有誤導性和攻擊性 (363)。 關於信息內容,平台必須提供決定產品排名的主要參數的“一般”信息,以及這些參數與其他參數相比的“相對重要性”。 在線市場必須採取措施,確保消費者根據商家提供的信息收到有關商家身份的充分信息。 事實上,如果市場不提供有關實際交易者身份的信息,從而造成市場是實際交易者的印象,則市場可能要對交易者的義務負責。 台北 該規定明確了貿易商不得通過不允許地強調源自監管要求的屬性來誤導消費者。 這也可能適用於產品被授權獲得公共生態標籤計劃(例如歐盟生態標籤、斯堪的納維亞“天鵝”或德國“藍色天使”)或其他嚴格且信譽良好的第三方認證的情況。 控制方使用標籤系統的生態標籤(例如,《生態標籤條例》第11 條是指在國家或地區級別正式認可的EN ISO I 型生態標籤系統)。 為了使商家不違反這一禁令,他們必須始終能夠證明他們已經提供了獎品或提供了與針對消費者的廣告中所述的類似的福利。 成員國法院審查了顯示在線商店鏈接是否構成直接購買邀請的問題。 法院認為,使用第二人稱單數和兒童特徵表達的廣告主要針對兒童,這種直接邀請購買的行為屬於附件一第28點的範圍,即使廣告中產品的價格和特徵僅是單擊鏈接(268) 即可顯示它們。 同樣,支付給第三方以激活互聯網服務的連接費也不能反駁互聯網服務免費的主張,前提是連接費沒有增加以覆蓋提供免費服務的成本。 如果預計會產生此類初始費用,貿易商應始終正確告知消費者。 附件一列出了在所有情況下都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做法。 所有成員國必須使用相同的列表,並且該列表只能通過修訂本指令來更改。 消費者保護機構裁定,向消費者發出通知讓其出庭接受沒有管轄權且商家未向其提出索賠的法官的行為屬於激進行為。 這種做法的目的是通過不當影響來恐嚇消費者 (228)。 攻擊性行為經常發生在消費品的上門銷售或其他場外銷售中,以及與假期權利相關的情況。 當委託第三方進行債務追收時,攻擊性行為也可能發生在債務追收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