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c Ag Hu 使用條款 發行人主要股東是否具有不同投票權,或者是否必須聲明不存在該投票權。 可能對公司治理產生重大影響,包括未來董事會和委員會組成的變化(如果董事會和/或股東大會已經決定)。 有關發行人審計與薪酬委員會的信息,包括委員會成員姓名以及委員會運作規則摘要。 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為支付養老金、退休金或其他類似福利而應計或應計的總金額。 C) 在進行預測的情況下,假設必須引起投資者對可能顯著改變預測結果的不確定因素的注意。 用作發行人關於其自身競爭地位的任何聲明的基礎的數據。 台北會計事務所 發行人的營業註冊地、公司註冊號和法人實體標識符(“LEI”)。 在標題為“風險因素”的部分中,以有限的類別介紹發行人特有的重大風險。 招股說明書草案是否解釋了特定於貿易或部門的術語。 其語言清晰、非技術性、簡潔,有利於投資者對信息的理解和理解。 (二)個人摘要的內容必須準確、公正、清晰,不存在誤導性。 承擔公共利益任務的公共機構,例如管理強制性醫療保險基金,可以被歸類為“交易者”。 在提供這些附加信息之前,應明確解釋為什麼投資者需要這些信息來進行知情評估,並且該信息應詳細說明復雜的財務歷史或重大財務承諾對發行人或發行人業務的影響。 在網站上發布八個新貨和二手貨廣告的人不一定是“經銷商”。 分類必須以非詳盡的方式考慮案例中列出的各種要求。 從評估的角度來看,服務的使用是否需要消費者有意識的行為或者消費者是否可以禁用服務都無關緊要,因為在沒有足夠信息的情況下,無法確定消費者是否可以自由地使用服務。 台北 如果優惠至少有一個要素是金融服務,成員國通常可以禁止向消費者提供鏈接優惠。 法院認為,國家禁止每週7天營業的規定只是為了保護活躍在分銷領域的工人和僱員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當顯示的結果可能會誤導或混淆消費者對商品性質的認識時,應考慮《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其中第6(1)(a) 條和第6(2)(a) 條。 產品消費者關於競爭對手的產品、商標、品牌名稱或其他顯著特徵的信息。 使用商標品牌作為關鍵字銷售假冒產品的公司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 9 點。 兩個文書互補性的另一個例子涉及 UCP 指令附件一第 21 和 29 點所禁止的“主動銷售”做法的後果。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27 公司設立 條明確規定,在主動銷售的情況下,“消費者應免於獲得任何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未做出回應[……]並不構成同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僅適用於提供旅行服務的貿易商,還適用於旅行預訂網站 (416) 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必須遵守前幾節中提到的關鍵規定。 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家身份、聯繫信息、適用的取消政策和旅行安全基本方面的重要信息,例如旅遊住宿是否配備煙霧和一氧化碳探測器,或者客運服務是否經過適當檢查和投保。 然而,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評估商業行為的不公平性時,如果可以認為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條第2款所載“專業謹慎”的一般規定,則必須考慮違反競爭規則。 法院還澄清,《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27 條必須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1) 和 (5) 條一併解釋,與規定公寓業主的國家立法並不衝突。 他指出,由於《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均未對合同的訂立進行監管,因此國家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合同是否成立,例如水務公司與水務公司之間的合同。 消費者,是基於後者明確表示即使沒有他的同意也可以認為它是被創建的(48)。 《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規範合同的訂立,即,移交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供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是否可以被考慮即使在沒有後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也得出結論 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管轄不公平商業行為特定方面的其他歐盟法律發生衝突,則以後者為準,並適用於這些特定方面。 關於價格指示的指令 98/6/EC 是管轄指令,因為它規範了適用於銷售報價和廣告中產品售價指示的具體方面。 關於年齡,從不同年齡的消費者的角度來審視商業行為也許是合適的。 法院判例所涵蓋的普通消費者是具有理性批判能力的人,對自己的市場行為具有自覺性和審慎性。 這包括經銷商最初作為經銷商,然後以消費者的身份出現,例如,賣方出於交易目的以專業機動車輛經銷商的身份出現,但後來以自然人的身份簽署合同。 這同樣適用於公共當局,根據具體情況,如果公共當局開展商業活動,則可能有資格成為貿易商。 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非合同義務適用的法律是該行為損害或可能損害競爭或消費者集體利益的國家的法律。 計算罰款時要考慮的相關銷售收入是在實施罰款的成員國實現的銷售收入。 然而,如果單個成員國代表參與的成員國處以罰款,第 thirteen 會計 條第 three 款還允許根據貿易商在受一致行動影響的所有成員國實現的銷售收入來確定罰款。 統一國家罰款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參與協調實施消費者保護合作的所有成員國的執法措施都是可行且一致的。 如果無法獲得貿易商年營業額的信息,例如新成立的企業,第 13 條第(4)款規定成員國可以處以至少 200 萬歐元的最高罰款。 成員國可將最高罰款閾值設定為超過 200 萬歐元。 侵權的故意性質與 a) 和 f) 點中指定的條件的適用相關。 例如,盡職調查可能要求貿易商用於提升其產品環境價值的認證計劃符合這些標準並為消費者提供重大利益,並接受獨立的監督和審計。 如果違反專業謹慎的做法實際上或可能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他本來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例如,消費者由於據稱加入的預期收益而購買特定產品,則這種做法是不公平的認證計劃。 國家執法機構將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評估此類情況。 在 Wathelet 會計事務所 案的判決中(第 37 點),法院強調“消費者必須了解賣家的身份,特別是他作為私人、賣家或服務提供者的品質,以便能夠消費者,受益於該指令提供的保護。 同時,即使實際銷售者也是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但可以想像,如果消費者知道,例如出於對消費者的擔憂,他也不會簽訂合同。 交易者的可靠性以及執行消費者權利的可能性實際交易者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