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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他成員國對同一侵權行為實施的製裁可能會成為加重處罰的因素。 其他成員國對同一違法行為實施的製裁也可以與 f) 點提到的其他條件範圍內的其他“加重”情節一起解釋,通常指“所有其他”加重或減輕情節。 同時,另一個成員國對同一貿易商因同一侵權行為實施的製裁也可能與根據國家法律和《消費者保護合作組織》第 10 條第(2)款適用一罪不二審原則相關。 設立公司 E) 點中定義的條件適用於同一侵權行為發生在多個成員國的情況。 僅當可通過《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建立的合作機制獲得其他成員國對同一侵權行為實施的製裁信息時,該規定才適用。 數據管理,包括個人數據的收集和存儲,必須公平合法。 公平數據管理的一方面是數據主體接收相關信息,包括數據管理的目的,同時考慮到數據收集的具體情況。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敘述(13)還指“貿易商與消費者之間任何合同關係之外的、在合同簽訂後和履行期間出現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在屬於歐盟層面全面協調主題的領域所採取的國家措施必須從相關協調措施的角度進行審查,而不是從歐盟運作條約(TFEU)的角度進行審查(89)。 因此,當一項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在上文第 1.1 和 1.2 節中討論)時,必鬚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而非 TFEU 對其進行審查。 只有那些純粹保護競爭對手利益的國家措施不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規範這種做法的國家措施旨在保護消費者和競爭對手,則此類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轉向另一經銷商的嚴重或不成比例的障礙也被認為是一種激進的做法。 一家國家法院認為,這是一種激進的商業行為,交易商讓客戶特別難以終止與他的服務合同,以至於他們經常陷入事實上的自動續簽合同(227)。 第7條第(4)款(a)項明確規定,在審查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信息是否存在遺漏時,必須考慮到通信設備和產品。 鑑於從消費者購買決策的角度來看它們的重要性,有關產品的總價格和基本屬性的信息必須顯著地顯示。 一家電話服務提供商在電視上宣傳移動電話訂閱,強調特定的價格優勢,同時僅在屏幕上以小字體顯示很短的時間的優惠條款和條件。 台北會計事務所 國家法院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信手段(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因此,重要信息的遺漏使該廣告具有誤導性(201)。 事實上,國家規則可能會對每個國家銷售的某些類型食品的成分制定具體要求,而其他成員國則不存在這些要求。 由於原材料的地理和/或季節性可用性,根據採購情況也可能會出現影響產品成分和/或口味的客觀差異。 貿易商還可以根據自願食品轉換政策推出新食譜,但這些政策在技術或經濟上無法同時在所有市場上可行。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9(d) 條通常通過防止貿易商阻礙合同變更或撤銷來降低消費者的依賴風險。 為了評估某種做法是否具有侵略性,它要求“[考慮]當消費者希望行使其合同權利(包括終止合同或轉而使用合同的權利)時,貿易商施加的任何嚴重或不成比例的非合同障礙。 必須向消費者明確傳達隨機付費內容(例如戰利品箱、卡包、幸運輪)的存在,包括隨機物品的概率。 例如,戰利品盒/驚喜盒是遊戲內內容,通常包含與遊戲相關的隨機物品(例如武器、皮膚、遊戲內貨幣、進度選項)(378)。 遊戲內戰利品盒的銷售必須符合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有關產品價格和基本功能的信息要求。 操縱行為可能包括在視覺上模糊重要信息或確定促進特定選項的順序(例如,一個按鈕清晰可見,而另一個按鈕隱藏;一條路徑很長,另一條路徑較短),以及使用問題和模棱兩可的語言進行欺騙。 會計事務所 此類做法可能會導致信息難以理解或含糊不清,從而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6 條規定的欺騙性活動,或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7 條規定的欺騙性遺漏。 此外,利用情感勸阻用戶做出某種選擇(例如“強化”消費者感到內疚)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8 條規定的攻擊性行為,因為它利用不允許的影響力來扭曲消費者的決定-製作。 除了意見領袖和品牌的義務外,用於促銷活動的網絡平台還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如前幾節所述。
為了消除內部市場壁壘並增加消費者和企業的法律確定性,它創建了一個統一的監管框架來協調國家規則。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即使是為了確保更高水平的消費者保護,成員國也不得採取比指令中包含的限制性措施更嚴格的措施,除非指令本身允許這樣做(4) 。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2(c) 和(d) 條、第3(1) 條和第6(1) 條中包含的定義以及整個指令均不包含任何表明交易者的活動或不作為應具有重複性,或者應該涉及多個消費者。 這些要求特別遵循《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和 (d) 條以及第 7(4)(a) 和 (c) 條。 根據具體情況,違反這些原則的做法也可能被視為違反專業護理的要求,參見。 記帳士 以下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處理環境索賠的具體歐盟立法之間相互作用的一些示例。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適用於整個歐盟的統一方式定義了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概念。 該指令禁止貿易商使用限制消費者對產品的自由選擇或行為的銷售技巧,從而扭曲他們的經濟行為。 法院明確表示,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7 條第(1)款和第(3)款評估欺騙性遺漏時,必須考慮上述因素,即使這並沒有明確地從《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文本中得出。 相關國家立法,但可以在準備材料(199)中找到。 一家領先的報紙與一家電信提供商合作,資助該報紙的一個名為“數字生活”的特定版塊。
為了使商家不違反這一禁令,他們必須始終能夠證明他們已經提供了獎品或提供了與針對消費者的廣告中所述的類似的福利。 成員國法院審查了顯示在線商店鏈接是否構成直接購買邀請的問題。 法院認為,使用第二人稱單數和兒童特徵表達的廣告主要針對兒童,這種直接邀請購買的行為屬於附件一第28點的範圍,即使廣告中產品的價格和特徵僅是單擊鏈接(268) 即可顯示它們。 同樣,支付給第三方以激活互聯網服務的連接費也不能反駁互聯網服務免費的主張,前提是連接費沒有增加以覆蓋提供免費服務的成本。 如果預計會產生此類初始費用,貿易商應始終正確告知消費者。 設立公司 附件一列出了在所有情況下都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做法。 所有成員國必須使用相同的列表,並且該列表只能通過修訂本指令來更改。 消費者保護機構裁定,向消費者發出通知讓其出庭接受沒有管轄權且商家未向其提出索賠的法官的行為屬於激進行為。 這種做法的目的是通過不當影響來恐嚇消費者 (228)。 攻擊性行為經常發生在消費品的上門銷售或其他場外銷售中,以及與假期權利相關的情況。 當委託第三方進行債務追收時,攻擊性行為也可能發生在債務追收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