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c Ag Hu 使用條款 然後,它利用這些信息向當時的青少年投放基於情感的廣告。 “推薦”一詞應廣義解釋為包括與虛假關注者、反應和觀點相關的做法。 一家公司聲稱其“再製造產品”比“新產品”更環保。 如果適用的回收或回收解決方案相對較差,因此總體環境足跡更加顯著,那麼這種說法可能會產生誤導。 登記工商 如果法律已禁止使用某些物質,則貿易商不能聲稱產品不含此類物質。 經銷商謊稱國家環境機構、部門或消費者保護組織認可汽車製造商的行為準則。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沒有關於環境索賠的具體規則。 同時,它還提供了法律依據,確保貿易商不會向消費者提出不公平的環保主張。 只要不不公平,它就不會阻止“綠色聲明”的使用。 相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以幫助貿易商對其產品的環保績效進行投資,因為它使他們能夠透明地告知消費者此類努力,並防止競爭對手提出誤導性的環保聲明。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3) 工商登記 和 (4) 條徵收的罰款須遵守第 13(2) 條規定的共同條件,特別包括“侵權”。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2)(a) 條將通過比較性廣告等方式導致產品與競爭對手的任何其他產品、商標、商號或任何其他顯著標誌相混淆的行為歸類為欺騙性行為。 然而,消費者反映,一些經銷商在取車時收取額外加油費,然後期望消費者空箱還車,但如果還車時油箱裡有油,則不提供退款。 商家了解消費者的金融服務歷史,以及他們因缺乏支付能力而被信貸機構阻止的事實。 然後,信貸機構會針對消費者提供特定優惠,以利用其財務狀況。 在這種評估的應用中,可以將普通或弱勢消費者的參考值調整到目標群體,如果做法是高度個性化的,甚至可以從特定個性化適用的單個人的角度來製定。 即使意見領袖與商家/品牌簽訂了更廣泛的推薦協議,也需要單獨標記與消費者的所有商業通信。 設立公司 社交媒體平台包含不同類型的廣告,例如原生廣告,它涉及將商業內容與非商業內容混合,並且通常以與用戶生成的內容相同的格式和位置(例如在用戶的個人新聞源中)出現。 這在移動電話環境中更為明顯,因為內容可以佔據整個較小的屏幕。 內容通常由廣告商使用廣告平台上提供的發布選項來開發。 另一種常見的廣告類型是利用意見領袖,下一節將更詳細地介紹這一點。 然而,驗證評論來源的步驟也應該是相稱的,因為它們不應使發布評論變得過於困難,從而阻止實際購買或使用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評論。 與申請或提交有關的問題應向主管當局內的聯絡點提出。 (1) 招股說明書最終草案必須連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與上次提交相比發生變化的所有信息一起提交審批,但a)項所述信息除外h) 上述文章。 (1)招股說明書初稿後提交的每個版本必須突出顯示與前一稿相比所做的更改,並且必須與未標記的草案一起提交。 如果僅進行了有限的更改,主管當局將接受先前草案信息的標記摘錄。 (1) 招股說明書的所有草稿必須以可檢索的電子格式以電子方式提交給主管當局。 出於 c) 點的目的,如果個別摘要涵蓋的幾種證券的差異僅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例如在發行價格或期限方面),則每種證券可使用另外三頁 A4 頁。 (7) 單獨摘要中可使用副標題來呈現本法規附件 23 第 2、3 和 four 會計 節中提到的信息。 國家當局對銀行提起法律訴訟,這些銀行提供了有關某些金融產品(即雷曼兄弟債券)固有風險的誤導性信息(442)。 噹噹局考慮這些做法是否具有欺騙性時,他們考慮到該銀行通過出售這些債券的目標是不熟悉此類金融產品的普通經常賬戶持有人。 在保險領域,附件一第27條適用於保險公司拒絕支付索賠的情況,以致想要提出賠償索賠的消費者必須出示不能合理地視為與索賠相關的文件。 台北會計師 在這些情況下,貿易商經常不回復有關該主題的信件,以阻止消費者主張其合同權利。 在/從其他成員國購買時,有時會發生貿易商公開拒絕向某些消費者銷售或根據消費者的居住地或國籍進行價格歧視的情況。 此類練習可以在線進行,也可以在實體購物期間進行。 商家可以使用地理位置技術,例如消費者的 IP 地址、家庭住址、信用卡發行國家等。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貿易商必須用證據支持其主張,如果主張有爭議,則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向主管執法機構提供該證據。 在聯網訂閱移動電話報價中,電信服務提供商公佈的價格為“0 kr”。 然而,在消費者接受優惠後,訂閱的每月分期付款增加了。 國家法院認為,這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256) 附件一第 20 點的範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c) 條,如果由於產品的性質,允許使用“底價”,即從特定的最低金額開始的價格指示,價格不能“提前合理計算”。 這種區別對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尤為重要。 一旦對產品進行口頭或視覺參考,“產品特徵”總是會出現。 不同的解釋可能會鼓勵貿易商提供一般性產品描述或省略其商業報價中的信息,以避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的信息要求。 第 5 條第(2)款規定了一個一般條款,定義了商業行為是否被視為不公平的兩個累積條件。 這起到了“安全網”的作用,確保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其他條款未涵蓋的任何不公平行為(即既不具有欺騙性、侵略性也不在附件一中列出)能夠受到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