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28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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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實證明,網站上廣告的產品含有來自此類森林的木材。 在這種情況下,該索賠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6(2)(b) 條含義內的附件一第 4 點或具有誤導性。 《食品信息條例》中向消費者提出的信息要求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公司設立 條含義內的“重要”信息。 如果未能提供上述信息(經過個人評估)可能會影響普通消費者的交易決策,則可能會被視為具有誤導性。 慈善機構或其他道德組織可能有資格成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指令下的交易者,具體取決於它們是否開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符合某些道德標準的產品)。
如果推薦的治療僅持續 30 分鐘,而按正常正常價格持續 60 分鐘,則此類優惠可能屬於第 6(1)(b) 和 (d) 條(誤導性降價)的範圍,除非告知消費者對此明確告知。 法院裁定,對“生態”和“有機”等模糊聲明的澄清必須直接出現在某些產品的聲明旁邊。 會計師事務所 如果澄清顯示在網站的另一個頁面上(只能通過再次點擊才能訪問)(314),這是不夠的。 該禁令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免受遠程銷售工具的騷擾。 附件一第 26 點並不禁止遠程營銷本身,而是禁止持續和不必要的招攬行為 (261)。
從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角度來看,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商業行為的透明度。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條和第7條,經營者不得在可能影響消費者交易決策的方面誤導消費者。 更具體地說,第 7 條第(2)款和附件一第 22 節防止貿易商隱瞞商業行為背後的商業意圖。 另請參閱第 3.4 節,關於在數字產品的描述中使用“免費”聲明,該聲明可能違反附表 I 第 20 條。 法院在家樂福案 (74) 中審查了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該案涉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下的潛在誤導性比較廣告。 《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適用於所有經濟活動部門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這意味著它可以與歐盟法律的其他條款同時適用,包括其他消費者保護規則,例如《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 會計 遊戲中的某些商業行為(包括嵌入式廣告)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8-9 條的管轄範圍。 交易實踐也可以定制,並考慮有關玩家風險的特定信息。 遊戲內的各種做法(例如針對兒童或其他弱勢群體、使用微交易、嵌入和不透明的廣告)加劇了對消費者的影響。 除了對兒童和年輕人的擔憂之外,對商業通信和操縱行為的敏感性增加也可能是成年遊戲玩家的一個特徵,特別是在長時間沉浸式遊戲的情況下。 根據上述規定,任何顯著扭曲或可能扭曲普通或弱勢消費者經濟行為的操縱行為,根據給定的暗模式,可能違反交易者專業謹慎的要求(第 5 條)或被視為欺騙性行為。 做法(第6-7 條),否則可能被視為侵略性做法(第8-9 條)。
根據現有的判例,當商業行為不再與產品的推廣直接相關時,很難界定邊界。 然而,例如,當商人出售不包含廣告信息的街道地圖,而消費者使用該地圖找到前往特定商店的路線時,將街道地圖的銷售歸類為商業行為是沒有意義的。 法院詳盡地討論了國家規則何時可以阻礙聯盟內部貿易的問題。 在銷售協議清單中,法院包括了與分銷條件和方法有關的措施 (94)、與貨物銷售時間有關的措施 (95)、與貨物銷售地點有關的措施或對貨物的限制。 誰可以出售商品( 96) 和價格控制措施(97)。 法院強調了《憲章》第 47 會計服務 條關於訴諸司法的權利對於歐盟關於消費者可用補救措施的指令所規定的消費者權利的重要性。 法院提到的有效執行原則意味著國家程序規則不得使行使歐盟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變得極其困難或實際上不可能(88)。 《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 5 條規定了對服務提供商的一般信息要求,第 9 條規定了所有視聽商業信息必須滿足的要求。 第10條和第11條規定了視聽媒體服務中的支持和產品展示必須滿足的條件。 視聽媒體服務指令還有其他更嚴格的標準,僅適用於電視廣告和電話購物(第七章關於電視廣告和電話購物)。
法院對消費者賺取收入的機會主要來自於向系統引入新客戶表示懷疑,並指出支付給現有會員的獎金僅部分由新會員預期的經濟補償提供資金。 法院還回顧說,附件一的規定不禁止特定做法,這一事實可能構成指令一般規定(第 5 條至第 9 條)下的不公平。 編制附件一清單的目的是讓執法者、貿易商、營銷專業人士和消費者認識到某些做法,並對其提供更直接的執法回應。 如果能夠證明經營者使用了列入黑名單的貿易行為,國家執法部門無需進行專門調查(即不需要審查該行為對普通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影響)採取行動並製裁這種做法。 Verband Sozialer Wettbewerb 案涉及一個平台的廣告,該平台展示的不同產品不是由平臺本身提供,而是由在該平台上銷售的第三方提供(209)。 台北會計師 市場使貿易商和買家(包括消費者)之間簽訂合同成為可能。 法院明確表示,可以根據第 7 條第(4)款對廣告進行評估,特別是為了檢查是否提供了所有相關信息,例如提供每種產品的貿易商名稱,同時考慮到空間限制以及案件的其他具體情況。 法院還澄清,第 7 條第(3)款可能存在空間障礙,這可能有理由省略某些貿易商的郵政地址和身份數據。 然而,該信息必須在訪問平台(210)之後簡單且快速地提供。 根據行為經濟學的觀察,不僅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而且信息傳達的方式都會對消費者的反應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第六條特別適用於商業行為“可能以任何方式誤導消費者,包括所有展示情況”,“即使所提供的信息實際上是正確的”。
意見領袖將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承擔自己的義務,前提是他符合前面解釋的“交易者”資格。 另一方面,評估考慮了 B2C 關係之外的商家屬性,例如社會責任、就業條件、稅收、市場領導力、道德方面等。 - 評級可能超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包括有關消費者評級的新規定。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與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的 B2C 行為。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關於評論的新規定中提及“產品”的目的是強調它們不適用於與產品的促銷、銷售或服務無關的其他評論。 公司設立 由於智能手機過早報廢,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已採取措施(322)。 某些智能手機型號受到新操作系統安裝和後續更新的不利影響,導致電池壽命縮短和性能下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消費者沒有被正確告知更新的目的及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a)條,執法機構必須有權“命令交易者提供有關商業行為的指控正確性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