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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與律師事務所建立無償合作關係的機構(例如無償轉介中心、法學院等)經常要求提供無償工作時間的年度記錄(見 four.2.1)。 此外,每個國家對合法工作都有不同的納稅義務。 我們在這裡無法詳細說明這些差異,但我們肯定要強調的是,在製定律師事務所的公益項目時,有必要弄清楚公益工作是否有任何稅務影響。 為了製定最合適和最有益的公益結構,滿足需求並有助於實現目標,了解相關的效益和成本是必要的。 公司登記 為了確保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清楚無償工作的框架,不僅需要確定哪些贈款被視為無償,哪些則不屬於無償。 因此,例如,以低價提供的法律服務不是無償的,非法律援助也不是無償的,例如舉辦講座、出版與無償定義範圍內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書籍或文章。 但向朋友和家人提供的免費法律援助也不是無償的(除非他們被認為有社會需要)。
隨著商業趨勢和全球化的發展,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 (CSR) 的興趣與日俱增。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自我監管的一種形式,企業對其活動對受影響群體和社會其他階層的影響承擔責任。 客戶和消費者對公司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要求其保持負責任的做法,這不僅有利於消費者,而且有利於工人、自然環境和整個社會。 由於企業客戶經常尋求“有社會責任”的律師事務所來處理其法律事務,因此(a)法律環境中的企業社會責任和(b)無償法律支持的概念可能會引起一些混亂。 作為另一個因素,企業客戶在考慮律師事務所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稱為“社會責任”時,也可以考慮其公益計劃。
律師事務所定義的公益活動可能包括向有需要的人或非政府組織(NGO)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其主要受益者是弱勢社會群體,例如:窮人。 它還可以包括與公共利益問題相關的法律支持(例如,如果沒有免費法律支持,民法案件可能無法起草)或弱勢社會群體的代表。 它還可以擴展到向較小的非政府組織提供免費贈款,這些非政府組織雖然主要不是幫助窮人,但由於其規模而無法負擔市場定價的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還必須考慮對特定案件感興趣的律師是否擁有足夠的經驗或能夠獲得必要的培訓,以確保事務所及其律師所期望的服務質量和水平。 會計服務 公司可以通過尋找方法來減輕或補償缺乏經驗或培訓的情況,例如將公益案件分配給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從而避免拒絕複雜的公益案件。 在任何情況下,向無償客戶收取費用都是不可接受的做法。 如果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費,則不被視為無償服務。 律師事務所及其無償委託人可以同意後者承諾支付與無償代理或無償諮詢相關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此類費用可包括例如法庭費用/費用、與獲取官方文件相關的費用、登記費等。
律師事務所建立了正式的公益工作治理/監督體系,以確保律師能夠以專業的方式開展公益活動,並提供與向付費客戶提供相同標準的公益支持。 監督合夥人可以是特定律師(候選人)的導師,或者律師(候選人)可以請在特定事項上具有特殊知識或經驗的合夥人作為特定公益案件的監督合夥人。 還建議公益協調員定期檢查所有公益案件的狀態(見第 2.2.three 登記工商 (b) 點)。 慈善捐贈不能被視為無償工作,即使它們包含在上述預算結構中。 作為董事會成員的律師必須澄清他何時以法律身份為非政府組織行事(如果可能出現這種情況),這一點非常重要。 有些律師事務所不允許律師事務所為其中一位律師合夥人擔任董事會成員的非政府組織開展法律工作。
他們的批准或不批准不應基於其個人對案件的看法,而應考慮律師事務所無償有效處理案件的能力。 還需要考慮由於可能的人事變動——例如,案件是否能夠得到妥善處理。 律師離開辦公室,或者由於其他有酬工作而必須由其他人接手案件。 對於公益政策手冊來說,解決已完成或終止的公益案件的記錄將如何處理也很有用。 律師事務所使用與普通客戶相同的程序是一種良好的做法。 在承諾聲明(律師聘用合同)中定義這些程序也很有用。 讓我們從以下事實開始:無償服務是一種源於職業的義務,這與律師的社會角色以及他們在訴諸司法系統方面的特權(社會)地位有關。 會計事務所 這是一項特別重要的義務,因為差距正在擴大,這使得最需要幫助的人和支持他們的民間組織無法使用市場定價的法律建議。 從公共利益案件的角度來看,這一義務是突出的,如果沒有無償律師,這一義務就不會得到支持。 手冊的介紹性章節強調了律師事務所對公益服務的承諾。 它還可能包括一份聲明,其中律師事務所承諾支持無償工作並鼓勵律師開展此類活動。
根西島是一小部分第三國司法管轄區之一,這些司法管轄區已被正式視為遵守現行歐盟數據保護標準,並通過個別委員會的決定被授予等效性(“合規性”)。 根西島金融服務委員會認識到希望搬遷到根西島的根西島基金經理的濃厚興趣,推出了為期 10 天的快速通道申請系統,以促進簡化和快速解決遷移問題。 新管轄區的法律必須允許企業遷移,並且該過程必須簡單且具有成本效益,以確保該過程在商業上可行。 會計服務 為了回應歐盟等機構提出的擔憂,大多數國際金融公司現已採用經濟實質要求(ESR)。 這些擔憂涉及國際金融公司可能被用於將利潤轉移並集中在低稅或零稅管轄區的結構中,而在支持核心創收活動的業務中幾乎沒有真正的實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