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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款和條件
1995 年我來到斯洛伐克這座城市似乎是為了參加一場國際數學競賽。 這座常住人口為 15,000 人的城市是總居民近 94,000 人的地區的中心。 如果你想看風景,加略山值得參觀,它是巴洛克教堂建築獨特而美麗的作品,也是在城市景觀中起著決定性作用的景觀元素。 它是在 18 世紀中葉耶穌會神父費倫茨·佩爾格 (Ferenc Perger) 的倡議下,在凝固火山錐的陡坡上建造的。 這是中歐最大的露天教堂和小教堂,沿著人行道排列,裝飾有雕刻和雕像。 在 20 世紀 50 年代共產主義政權建立之前,加略山一直是一個非常受歡迎的朝聖地。 當時,它被關閉和無人管理,儘管它在 1980 年左右進行了翻修,但在共產主義之後的十五年裡,它變得廢棄,並遭受了強盜和破壞者的嚴重破壞。 然而,在過去幾年中,有希望且成功的重建工作已經開始。 令人驚嘆的卡爾瓦里亞地區及其美妙的景色向公眾開放。 2013 年交付的翻修後的下教堂內設有資訊中心和免費展覽等待著遊客。 舊城區僅幾步之遙,市中心很小,一切都在一處,步行即可探索。 在後來的重建過程中,羅馬式風格轉變為哥德式風格,然後為了應對土耳其的威脅而變成了城堡。
這些規定對應於《數位內容指令》第 16(2) 至 (4) 條。 兩者都處理終止合約的後果——消費者權利指令基於撤銷權來處理合約的終止,而數位內容指令則處理因錯誤履行而導致的合約終止。 消費者權利指令沒有規定各方責任的劃分方式。 外燴料理 線上市場和第三方商家有責任根據適用的國家法律就在市場上簽訂的合約各自的責任達成一致,並且市場必須告知消費者這一點。 根據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在缺席合約和場外合約的情況下,消費者沒有義務承擔經營者未告知的任何額外費用或成本。
例如,聲明“終止”或“終止”合同的聲明,或者使用類似詞語,只要可以識別消費者和相關合同,就可以適當地認為“明確”。 例如,如果送貨被安排到消費者的街道地址,則退貨費用也可以基於在該街道地址取貨的費用。 敘述(36)解釋說,例如,如果貿易商識別供應商(例如,他要求交付貨物的供應商)並指出退貨的價格,則可以滿足這一資訊要求。 戶外婚禮 例如,消費者向商家 X 訂購商品後,在商家 Y 處發現相同商品有更優惠的報價;因此,消費者通知商家X行使撤回權,且不去郵局領取商品。 在這種情況下,從最後一件商品交付後的第二天開始,有一個單一的提款期。 例如,保證條款資訊應明確說明相關金額將從消費者帳戶中凍結或扣除,以及在什麼條件下、何時解除凍結或將金額退還給消費者。
如果使用此類技術來個人化價格,則必須清楚、明顯地告知消費者,以便他們在購買決策時考慮可能的風險。 數位服務已可供消費者或消費者為此目的選擇的實體或虛擬設備存取。 視聽內容服務訂閱,提供可選的按次付費內容(電影)以供額外付費。 同樣,貿易商按季節開展業務的零售場所,例如旅遊季節在滑雪場和海灘附近的度假村,如果貿易商定期在這些場所開展業務,則可以被視為營業場所。 例如,根據三份不同的合約出售三卷三部曲,或根據兩份不同的合約同時出售一對耳環。 例如,該例外不適用於公職人員(其法定職責是獨立和公正)僅確定當事人身分的合約。 台北歐式外燴 E) 點的例外適用於房地產的一般類別,包括土地,而 f) 點則與建築物有關。 「支付價格」條款應廣義地解釋為包括某些可轉換或貨幣資產(即使這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例如優惠券(24)、禮品卡、忠誠度積分和數位價值(25 )。 本通知所述的意見並不預先判斷歐盟委員會可能在法院代表的立場。 本通知所包含的資訊具有一般性,並非針對特定個人或組織。 歐盟委員會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對以下資訊的可能使用承擔責任。
在根據第 3(1a) 條將消費者權利指令的範圍擴展到數位服務領域的背景下,這是必要的 (131)。 此資訊要求類似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d) 條。 然而,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只有在與良好的市場慣例相比對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才必須在購買邀請中提供有關付款、交付和履行條件的資訊。 由於取消規則不同,區分提供線上數位內容的合約和數位服務的合約非常重要。 就提供服務的合約而言,撤銷權規則實際上允許消費者測試服務並在合約簽訂後 14 天內決定是否保留該服務。 C) 點中定義的標準適用於特定貿易商過去犯下的與消費者權利指令相關的相同或不同的違法行為。 如果服務合約規定了消費者付款義務,並且如果消費者特別要求商家以維修為目的上門維修,成員國可以規定消費者在完全履行義務後失去撤銷權。 外燴點心 服務,前提是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開始履行。 由於該規則是 CRD 規定消費者在缺席/場外合約情況下撤銷權的更一般規則的例外,因此必須對其進行狹義解釋。 第 6 條第 (1) 款提及的附加信息,包括撤回聲明樣本,應根據本條第 (1) 款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提供。 消費者權利指令中提到的第一類包括透過使用公共電話交換機與電信服務提供者簽訂的合同,以使用該電話交換機。 術語「公共電話交換機」是指供公眾使用的電話,其支付方式可以是硬幣和/或信用卡/金融卡和/或預付卡,包括具有呼叫代碼(41)的卡片。
在這種情況下,該指令適用於付費合同,而其是否適用於免費(有限)版本數位服務的第一份合約取決於消費者是否根據第 3(1a) 條規定的條件提供個人資料。 除了相關具有約束力的立法的規定外,一般條款和條件還包含我們之間合約的內容。 因此,這些條款和條件包含您和我們的線上商店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約的條件、履行期限、交貨和付款條件、責任規則以及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17) 也必須適用相關限制,例如,在銷售密封包裝的錄音或錄影製品時,根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 i) 點規定的撤回權的例外,以及作為密封的電腦軟體,如果交貨後包裝已打開。 E) 點中定義的標準適用於同一罪行在多個成員國發生的情況。 只有當可透過《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建立的合作機制取得其他成員國對同一侵權行為實施的製裁資訊時,該規定才適用。 根據第十八條第(三)款,如果合約終止,貿易商必須立即退還所有款項。 如果消費者和商家之間就退款時間發生爭議,相關國家主管機關和法院將根據具體案件進行評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貿易商未能指定履行服務的時間,該指令並未包含針對服務合約的明確規則。 除完全履行的服務合約和線上數位內容提供合約外,分別為 5.6 和 5.7。 第10條第(2)款適用於交易者在依第6條第(1)款(h)項中第9條第(2)款計算的初始提款期結束後12個月內逾期提供所需資訊的情況。
此外,第 5 條第(3)款也可能適用於某些服務,而不僅僅是商品。 在此背景下,第五條第三款的第二個條件──即合約在訂立時直接履行──也顯得格外重要。 另一方面,如果合約是在顧客訪問商店期間或透過電信設備簽訂的,則技術人員隨後到訪消費者住所安裝必要的設備不會改變合約的分類,即合約因此不會成為場外合約。 例如,透過發送給停車服務提供者的簡訊簽訂的合約。 它還澄清,該指令不適用於貿易商僅收集元數據的情況,例如有關消費者設備或瀏覽器的信息(“設備標識”或“瀏覽器標識”)或瀏覽歷史記錄,除非國家法律有如此要求。 如果沒有合同,則指令將不適用於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無論如何,決定性因素仍然是特定的法律關係是否符合適用的國家法律下的「合約」。 (5) 本指示不影響一般國家合約法,因此,如果本指令未規範一般合約法問題,則不影響合約的有效性、訂立或法律效力的規則。 消費者也可以在合約簽訂之日至收到產品之日期間行使撤銷權。 如果以錯誤的價格訂購產品,則賣方和買方之間不會建立任何合約。 如果訂單價格錯誤,我們的系統還可以發送自動確認電子郵件,但這不能視為接受訂單。 在這種情況下,在發現錯誤後,我們將立即通知買家新的數據和正確的價格。
成員國禁止商家向消費者收取的費用超過他們使用給定支付方式必須支付的費用。 (四)除依第(二)款規定終止合約外,消費者還可以採用國家立法規定的其他法律救濟措施。 同時,如果輔助合約一般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例如保險或信貸合約),則終止的後果將根據部門特定或一般義務確定成員國的法律規則。 商戶已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提供確認。 例如,在消費者退出合約之前,貿易商還可以包括作為固定線路電信服務的一部分在消費者住所提供的安裝服務的價格。 如果消費者從未實際佔有商品,例如拒絕接受商品,無論是沒有任何明確聲明還是向商家發出撤回聲明,丟失或損壞的風險仍由商家承擔,因為商品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例如,如果商家透過支票而不是電匯方式獲得消費者同意退款,則商家必須承擔消費者因商家的不同支付方式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例如貨幣兌換費用或銀行費用。 「退貨證明」的概念對於第 thirteen 條第(3)款的適用非常重要。 作為一般規則,此「證據」應解釋為由可靠的承運商或郵政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書面聲明,用於識別寄件者和收件人。 如果您在 14 天期限後收到貨物或證據,商家必須立即向消費者退款。
例如,直接在劇院出售的音樂會門票可能會收取較高的價格,而在其他銷售點出售的門票可能會收取較低的價格。 提供退貨成本或估計價值的義務並不要求商家針對不同可能的退貨情況(例如,退回在床單上交付的組裝家具)提供此資訊。 同時,附件一A部分的註銷資訊樣本不具約束力,交易者可以更改措辭,例如如果交易者是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我”代替“我們”。 ,或者他可以將交易者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放在標題中,並在文字中引用。 有條件或需要額外購買的任何功能的限制,例如付費內容、俱樂部會員資格或額外的硬體或軟體。 自助餐外燴 終止程序,特別是終止期限和終止通知方法(例如電子郵件或郵寄地址)。 例如,輸入郵政信箱號碼作為商家地址是不夠的。 在單一網際網路會話中使用無線存取點 (WAP) 的合約。 使用公用電話站或一次性使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傳真連線而與電信服務供應商簽訂的使用公用電話站的協定。 由於本通知反映了起草時被認為當前的專業立場,因此其中包含的指南可能需要稍後進行修改。
特別是,缺席/場外合約需要有關訂閱和開放式合約的具體資訊。 第 5 條第(3)款允許成員國沒有義務將第 5 條第(1)款的合同前資訊要求適用於在營業場所簽訂的合同,「涉及日常生活交易並且在當時直接履行」合約的訂立」。 該指令第 2(8)(d) 條將場外合約定義為在貿易商組織的旅行期間簽訂的合同,無論此類合同是在貿易商營業場所之外還是在貿易商經營場所內簽訂的。 第 3(3)(m) 條的後半部適用於消費者出於「一次性使用」目的而簽訂的合同,範圍更廣。 外燴料理 與使用公共電話交換站簽訂的合約不同,此類合約中沒有定義締約方,這表明它們不僅涵蓋與電子通訊提供者簽訂的合約。 此外,對於此類合約的目的或內容也沒有具體的定義。 法院裁定,第 16(m) 條與 CRD 第 2(11) 條一併解讀,應解釋為準備此類關於人格的專家意見並不構成「數位內容」的銷售。 合約屬於銷售合約或服務合約的分類決定了退出期限的計算方法(第9條)。 對於服務合同,14 天的取消期限從合約簽訂時開始計算。
簽訂遠端合約時,雙方可以結合使用多種類型的電信工具(例如網站、行動應用程式或電話)。 當事人在缺席合約簽訂後(通常是在交付或付款時)會面的事實不會改變合約本身的分類。 如果消費者到經營場所只是為了獲取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則隨後與經營者協商並缺席簽訂的合約被視為缺席合約。 儘管僅與貿易商進行預約並不構成缺席合同,但透過電話進行的具有約束力的預訂,例如在特定時間提貨或接受服務,可能會被視為缺席合同。 專門針對線上市場的資訊義務的目的是確保消費者始終知道他們在線上市場上從誰那裡購買商品或服務——來自貿易商還是來自其他消費者。 如果在線購買出現問題(例如商品不合適)並且事實證明消費者保護規則(例如 14-日取消權或保證實際上並不適用於合約。 原則上,商品銷售指示和數位內容指令在各自範圍內完全協調規則。 成員國只能在某些方面提供更強的消費者保護,特別是更長的保固期(88)。 儘管描述略有不同,但內部部署和外部/遠端合約對保固和售後服務資訊的要求實際上相同。 第 5 條第 (4) 款包含與這種完全統一方法的一個偏差,該條款允許成員國對在營業場所簽訂的合約的合約前資訊採用或維持額外的資訊要求。 在這些情況下,商家必須告知消費者撥打加價號碼的語音通話或簡訊的費用,因為該費用將構成第 6(1)(e) 條含義內的相關合約的「價格」 。
產品旁標示的價格為總價(以福林為單位),並依現行法律包含銷售稅。 (117) 經銷商可以使用具有可擴充欄的「目錄」方法。 在頂層,消費者可以找到主要主題,如果消費者點擊給定主題,則可以展開有關主要主題的資訊 - 在這種情況下,系統會引導消費者更詳細地展示相關資訊。 這樣,消費者就可以在一個地方獲得他們需要的所有信息,同時保留對他們想要查看的內容和時間的控制。 (96) 有關範圍的例外情況,請參閱《消費者替代性爭議解決指令》第 外燴推薦 2(2) 條。 (28) 在這種情況下,交易者必須根據《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管理個人資料。 根據第24 條第(3)款和第(4)款徵收的罰款須遵守第24 條第(2)款規定的共同標準,特別包括“侵權行為的性質、嚴重性和持續時間或時間影響” 。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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