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辦外燴的 婚宴場地 注意事項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指消費者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所舉行之餐會(下稱餐會),並由企業經營者於雙方預先約定之時間與場所,依餐會服務內容約定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等服務者。 為避免業者額外收取費用,規定契約內容應載明不另計費與須另行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例如是否收取酒水服務費及計價方式,並向消費者充分揭露資訊,以杜爭議。 (一)解除契約,如企業經營者已收取定金,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其雙方另行約定違約金者,並得請求給付違約金。 餐會需消費者協力始能舉辦,而消費者不為者,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消費者為之。 消費者逾期不為者,企業經營者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消保處另呼籲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另外,除了分配人員,還要考慮外燴餐廳服務人員的態度,因為這會直接影響到每位賓客的心情。 婚禮中重要的背景音樂是不可或缺的,不論是在主持人的帶領下見證新人甜蜜婚禮,或是營造婚禮氣氛的美妙音樂,舉行戶外婚禮,由於場地是開放式的,輕易受到外界聲音的干擾,所以在聲音的網傳遞上要拿捏好,以免賓客聽不清楚。 假如是舉辦在市區或住宅四周,則要留意音量不要影響到鄰近的商家或住戶。 婚宴場地的門面一定要花點心思,可以利用拱門、各式花架或花柱當作布置,配合婚禮主題營造獨特風格。 在戶外舉辦見證儀式,為了配合新人的進場,大多會展上紅地毯方便新人行走,也可以藉此跟觀禮區做出區隔。 酒店的那些“家伙什兒” 酒店員工通常會將桌布、口布、椅套、餐具等統稱為“家伙什兒”。 惟搬運以三層樓為限,三層樓以上恕不提供服務以維護人員安全。 為確保服務品質與餐飲安全衛生,飯店內恕無法自帶食品、飲料食用。 如因宴會需求而自備外食之情況,收該場地租金定價15%之清潔費用。 舉行婚禮儀式的舞台雖然不需要太大,但太小未免給人留下不大方的感覺,所以在考察婚宴餐廳時要看看婚宴餐廳的舞台空間是否能支撐婚禮儀式。 而音樂是婚禮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需要確認婚宴餐廳會場是否有音響設備,音質如何,音控室在什麼位置。 最後,燈光也是婚禮上不可忽略的元素,無論是舞台還是大廳,燈光對氛圍的營造都很關鍵。 如果婚宴餐廳靠近地鐵或交通非常便捷,那自然要大大加分,如果地理位置偏遠,提醒您諮詢一下婚宴餐廳,是否提供包車或定點班車服務。 假如餐點是使用外燴,要與負責預備外燴的商家確認所需的餐具數目,以及是否提供加熱設備,若是有酒水等飲料,戶外冰櫃也要預備。 假如有其他較特殊的餐點或是供餐方式,切記要確認是否有專人可以負責提供服務,以免造成賓客的困擾。 有些費用在預訂酒席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有什麼雜項小費是不包括在酒席費用之中,一般來說,新人需要問清楚切餅費、開瓶費、婚禮花藝裝飾、鵲局、婚禮場地布置、宴前酒會等是否需要額外收取附加費。 另外,小費方面,一般以每席100元較多使 用,通常在開席前及結賬是分兩次付的,但亦可以以總數的5-10% 為准則。 ※要請您特別注意的是,租借餐具不含擺設服務,送達時要請您將餐點自行擺設至租借的層架上,運送人員不提供擺盤服務喔。 3、婚禮佈置:因為是外燴,場地用租的,沒有附上婚佈,所以我只好自己接下,自己準備DIY的婚佈資料,所以若沒有要找婚佈的,就跟我一樣,勤勞一點。 1、決定外燴店家:首先,要外燴由爸媽因為親戚結婚吃了,而決定說要在某個會館(用租場地)的方式,再請外燴過去煮,所以我們家很快就決定好了,沒有我拒絕的餘地。 four.場地整理-宴客結束後,各婚宴廠商會陸續收拾東西,但地上仍會有許多垃圾、菜渣或油水等等,需要找親朋好友整理乾淨喔! 宴會廳的整體色彩 宴會廳在其設計之初,總有其自身的主色調,具體會包含在四壁的主色、地毯、裝飾物及桌椅的顏色上。 色彩搭配沒有一層不變的准則,新人在考慮婚宴酒樓的場地時需要留意,在宴會廳大環境之中是否已經具備你青睞的婚禮色調,諸如巡視是否有適宜的假桌花等,不妨放置在餐桌上,並從遠處觀望看其色調與周圍環境是否融合,並拍攝一些照片傳遞給婚禮策劃周全考量。 新人往往考量最多的是吊燈的水晶燈色彩、天頂及牆壁色彩,切記不要忘記觀察地毯的色調。 一些場地有自己的餐飲部門或與當地接待餐飲服務商簽訂獨家協議。 在其他情況下,他們會讓您自己做飯,但您必須向他們支付額外費用才能這樣做。 就像水一樣,您的餐飲公司可能需要電力來確保您的食物保持在適當的溫度,直到為您的客人提供服務。 除非發生下列狀況飯店因而無法正常營運,導致此宴會取消或延期,本飯店無須負擔任何賠償之責任。 約定餐會日前,任一方知悉使用之場所於約定餐會日有停電、停水等情事,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時,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另行約定,共同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