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辦外燴的 婚宴場地 注意事項 企業經營者應於餐會服務期日,依契約之餐會服務內容提供合於使用狀態之場地設備、設施(詳附件三、四),及其他各項約定之服務。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訂之契約內容同意以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通知他方;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餐會日實際履行之餐會服務內容或餐桌(人)數未達保證桌(人)數者,企業經營者得以保證桌(人)數收費。 但消費者得要求企業經營者就未開桌(人)數提供寄桌或扣除餐會當日未開桌(人)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由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協商議定之。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二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指消費者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所舉行之餐會(下稱餐會),並由企業經營者於雙方預先約定之時間與場所,依餐會服務內容約定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等服務者。 為避免業者額外收取費用,規定契約內容應載明不另計費與須另行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例如是否收取酒水服務費及計價方式,並向消費者充分揭露資訊,以杜爭議。 (一)解除契約,如企業經營者已收取定金,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其雙方另行約定違約金者,並得請求給付違約金。 餐會需消費者協力始能舉辦,而消費者不為者,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消費者為之。 消費者逾期不為者,企業經營者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消保處另呼籲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隨著酒店級別的提高,這些物品的色彩選擇空間也更大,但最常用也是經常展示給你看的無非中式的紅色,西式的米白色系。 不嫌麻煩的你不妨在考察時,多詢問多看樣,請婚宴銷售將所有數量齊全的“家伙什兒”樣品給你展示並拍照,適宜你營造自己的婚禮色彩。 色彩得當的桌布、椅套等可以大面積奠定婚禮主色調,比單純依靠花藝營造性價比高。 酒店的水杯往往也具備多種色系選擇,白色、紅色、藍色是最常見的,不妨也一一觀察,看能否為婚禮色調添彩。 宴會廳高&桌花造型 宴會廳挑高對婚禮氛圍的打造起著極其關鍵的作用,挑高足夠的空間,為各式發散性桌花提供發揮的平台,適宜亮黃色的璀璨,白綠色的清新等,營造壯觀恢弘的景致。 相反,挑高不夠的空間適宜相對低矮的造型桌花,避免整體空間的壓抑感,少量花材營造婚禮氛圍感是,溫馨的粉色,熱烈的紅色或者濃郁神秘的紫色是很好的選擇。 針對挑高很好的宴會廳,不妨咨詢下是否具備吊點,可以從天頂往下懸掛紗幔或者花藝裝飾,裝扮從桌面到頂棚的空間,更浪漫,是白色聖潔婚禮基調的好選擇。 除非發生下列狀況飯店因而外燴正常營運,導致此宴會取消或延期,本飯店無須負擔任何賠償之責任。 約定餐會日前,任一方知悉使用之場所於約定餐會日有停電、停水等情事,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時,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另行約定,共同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 但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三日以內者,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即時審閱或合理期限之契約審閱期。 因實務上常有參加辦桌人數不如預期導致預定桌數有未開桌使用情形,為避免業者以食材已準備好為由拒絕提供寄桌服務,明定未達保證桌數者,業者固得以保證桌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數提供寄桌或扣除必要費用後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以衡平雙方權益。